案例:
甲向乙借款7万元,用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汽车出质给乙。乙为了获利,将该车出租给了丙。丙驾车游玩时,摔入山谷,该汽车彻底损毁。
分析:
在此案件中甲是债务人同时也是出质人,乙是债权人,也是质权人。甲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质权做担保,所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后乙想获利,未征得汽车所有权人的同意,将甲的汽车出租给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这里可以推知,法律上允许质权人可以将质物进行使用出租,只是如果对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对出质人进行赔偿,乙在这里有一个不作为的义务,如果对出质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从上可以推知,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我们首先要讨论一下甲也就是出质人是否同意质权人对物的出租行为的责任归咎问题。要对乙也就是质权人对于物的责任的归咎进行探讨,这是对于《物权法》214条的一种补充,以上《物权法》214条对出质人不知情的状况进行了规定,却未对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进行出租收入利润的情况进行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乙在获得了准许就能免于责任的承担,是否又可以将其看做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质权人在经由甲的同意后,将汽车出租给丙,虽然做了质押,而我们也清楚质权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所以质权人并不拥有对质押财产的处分权,但是若经由了甲的同意,在理论上就赋予了乙一种对物出租的权利,只是在处分时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我们就认为甲给予了乙一个代理权限,在质押的范围内可以对汽车进行出租,这时根据《民法总则》我们可以看成这是有质权负担的代理,代理人即甲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外都要由被代理人甲的承担责任。此处乙在甲授权范围内为的法律行为,造成了车辆的损毁不应该由乙承担责任。
接下来我们根据汽车的问题进行分类,第一类,汽车本身没有有瑕疵;第二类,汽车本身有瑕疵;第三类,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车的损毁。中间我仍会根据甲是否知情进行分析。
(一)汽车本身没有瑕疵
1.汽车本身完好或毁损原因不是因为车本身的这个故障造成的,而是因为在甲将汽车质押后乙擅自使用,造成了车的损坏,乙作为质权人应当尽一定的保管义务,并且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造成汽车故障,但未告知丙汽车的实际情况,乙在车的损毁过程中是主要的问题,符合法条中擅自使用条款。因此,对于汽车的损坏,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讨论,那么如果甲知情,我们根据上文讨论的甲知情时甲之于乙是一种有质权负担的代理,此处因为乙的擅自使用,造成了汽车的故障,乙的行为已然超越了代理权限的范围,而且在知道车有故障后在跟丙签订租赁合同,这时乙是否有告知义务,个人认为,尽管我们认定甲乙之间产生了代理,但是作为一般人,乙在代理甲跟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甲不知车有故障时,纵使乙是在代理甲签订租赁合同,会造成合同效力的瑕疵,所以乙仍有善良告知的义务,这是我们最朴素的想法,所以在甲知情的情况下。车损毁后,乙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乙擅自使用后,却未发觉汽车的故障呢?甲同意乙将车进行出租,乙不知道因为自己的擅自使用造成了汽车的故障,乙的擅自使用超越了代理权限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此处丙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乙呢?如果我们认定了如果是因为乙的过错,即使乙并不知道汽车的故障也应该承担责任毕竟汽车的故障是因为乙过错。
2.若是由于丙的自身原因造成汽车的损毁,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车损毁后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再回到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如果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时,就擅自出租,根据《物权法》214条,乙仍旧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对于车的灭失,由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甲同意乙将车出租给丙呢?此时乙是否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我们认定为甲乙之间相对于丙的租赁合同为代理制度,乙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权利,出现不利后果应由甲承担责任,所以当甲同意将车出租给丙时,我们就不能再将责任归咎于乙,所以此时只能由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3.若是由于大雾天气等不可抗力造成汽车的灭失,该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由于路面,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丙应当视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此处若乙未征得甲的同意就擅自将汽车出租造成了车的灭失,很显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果乙征得了甲的同意才将车出租,如果出现意外,就不应该让乙承担责任了!但是甲借了乙的钱,将物出质后还要承担损失,对于甲来说似乎很不划算,所以,质押有风险呀!
(二)汽车本身有瑕疵。
汽车本身有瑕疵,并且由于该瑕疵导致汽车损毁。针对这种情况又有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1.甲不知出质给乙的车是有瑕疵的,乙也不知情。丙驾车时,因该原因造成汽车毁损。乙不知情,自然没有告知丙,所以丙在按约定正常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丙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使用该物,在车造成损毁时丙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处主要讨论的还是乙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时,乙擅自将其出租,但是甲却不知道物本身的故障,所以对于车的灭失应由乙要承担责任,那么当乙征得甲的同意时,乙未超越代理权限,只是进行了普通的代理,所以乙不应该承担责任。
2. 甲知道汽车有损坏,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于甲对于乙的告知义务,但甲应当料到乙会使用该物,应该对汽车的真实情况进行告知,作为社会一般人我们应该能预测到乙会擅自使用。所以在这一方面上存在过失,故甲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失。当乙未征得甲的同意时擅自将汽车进行出租根据上述观点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们此处认为乙要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当乙征得甲的同意后,甲仍旧没有告知汽车的状况后,就存在明显的恶意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以此时甲应当承受全部损失,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知道汽车有故障,将车质押给乙的时候也尽了告知义务,将车有故障告知乙,在却未将告知状况告知乙,这时由于乙的过失造成了车的灭失,所以应该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需再考虑乙是否征得了甲的同意。
(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车的损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第三人应当承担对丙的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丙再向乙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回到老话题,乙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时,因为乙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都很清楚,那么当乙征得甲的同意时呢?甲之于乙是有权代理,因此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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