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学校的事业编制教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费20万元。梁某系非京籍毕业生,学校已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梁某工作一年后离职,学校主张违约金及人才引进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起人事争议案件,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地来到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是2015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仅一年后,梁某就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某就再没上班。
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学校一方则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1万元。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结合已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此,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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