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信朋友圈都在为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18】254号)点赞。因为这个文件载明律师持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可以查询公民人口信息了。
之所以点赞,是因为律师在以往的工作中经常遇到难题,到法院起诉民事案件,法院要求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申请财产保全也要求提供被保人身份信息。但很多当事人又提供不来。左右为难!
这个通知出来后,这个问题将会得到解决。所以律师都在点赞。
但我发现这个通知有个美中不足,有可能在将来会因为这一条不妥当的规定出现新的麻烦。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不详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我认为就是这个“可以口头告知”的规定在以后工作中会被有些人不正当地使用。要说我不应该这样推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但这样规定是不合理的。第一,要求律师查询时,必须提供的都是书面材料,并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口头申请,却规定公安人员可以口头告知,不符合平等对待原则;第二,律师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根据查询出具材料,均是法律事务,要式属性也要求不能口头告知;第三,这样规定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人不认真,不查询,然后告知没有查到结果,给查询人造成时间、经济负担,甚至导致民事案件没办法及时采取保全财产措施,造成损失。正是这些工作人员渎职,造成没有查到,口头告知没有查到结果,查询人回头证明这些工作人员渎职时,难度较大。如果要求必须书面告知,将会增加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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