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谈一笔生意过程中,硬生生的把主动权给了人家,让对方先出价,再砍价!作为一位学过行为决策学的人来说,犯这样的错误很低级。事后,我在想,虽然我也没吃亏,但是这样的行为决策将把自己放置在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被“定位偏见”牵着鼻子走,还摆脱不了。主要原因是我对行情的不了解,不敢乱用理论知识。
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知识没有学以致用,一开就没有把对方带入沉没成本误区,让他主动与我谈,不然将受到亏损。
生活、工作中处处都有博弈,有的人常做损人不利已的事件搞“负和博弈”;有的人只想占别人便宜搞“零和博弈”;而我一直都是做老好人,不做违心事。但是没有斗争经验和实战能力,对生活经验总结不足,对人性的理解和撑握不够,不能有效运用“正和博弈”,常常是被人家“下套子”,还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别是最近在网上炒作轰轰烈烈的“陕西奔驰女”事件,让我觉得简单粗暴、武解决问题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以后没有知识和文化,可能连吵架都不知道如何开口。
我作为一位准法律人,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运用不够灵活。通常都是按部就搬地用法治的思维、法律的程序去思考、处置事情。而我却忘记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并且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是在法律标准之上。所以一概用法律解决问题,有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同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在中国这个人情大国,无论是大小事情,你能通过人情办理,总比你走正当程序要快的多。比如, 孩子老外公家前几年因为市政工程改造,把他们的房子征收了,当时选择是安置房,待通知去收房时,两老灰溜溜地回来和我说:“要交维修基金,才肯交房”。交维修基金我无可厚非,可是问题是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均为公房(指产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人可以世代租用,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障的用房形式),完全没有理由和依据出该笔钱,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我方并非实际产权所有人,不应成为责任承担主体。另一方面,征收部门征迁我的住房,理应为我解决维修基金由谁承担的问题,无论谁承担,均得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我把该情况立向征收部门和公共住宅投资集团反应,两部门回复我,让我先交钱收房,后续问题他们再处理,而据我所知,作为公用账户和资金流动,程序复杂、速度慢,难退。因此,我通过另外不交钱的方式 取得房屋,并入住。但是,以上两个部门前段时间对此次还无任可进度,拖至一年,而房开再三要求补齐该款项。为此,我找到在征收部门的朋友,请他给我问清楚事情处理进展,并告诉我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和诉讼。通过朋友的有效传达和帮助协调,目前该事件正在顺利加紧处理中,并将结束。如果通过诉讼途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且劳命伤财。
每个人在生活中、工作中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而对于每一项问题的处理和理解各不相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无论我们在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问题,行为决策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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