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施暴者正在进行强奸性行为,或有迹象表明正在进行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图谋不轨的行径,此时对施暴者进行反抗,将其杀死,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个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湖北的邓玉娇案。
但如果被害人实施反击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再实施反击将实施强奸者打死,这时被害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了,一般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强奸这类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言,受害人实施反抗的时间,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暴力犯罪来说,只有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尚未结束,此时进行防卫行为,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实施结束时,在进行防卫,那就属于防卫不适时,一般按故意犯罪处理。
在这里做一点补充,并非对所有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而将侵害者打死都成立正当防卫,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防卫人才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指杀人,行凶,抢劫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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