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订“同居保证书” 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同居保证”如果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是,对于“保证书”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内容,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是可以才认定法律效力的。
综上可知,“同居保证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一般无效,其他内容则可视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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