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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无声息的导向作用

悄无声息的导向作用

作者: ravenyae | 来源:发表于2017-09-18 17:35 被阅读0次

    近期忙碌,笔又停了不少时日,应该检讨。另,封面图是从千图网的免费下载借来的,一定得说明。

    这是一个特殊的日子,首先必须要强调“勿忘国耻,奋发图强,决不让历史悲剧重演”——声明,这句话不是我原创的,至于是哪位伟人说的,因敏感内容之故,请自行搜索,也是增加一次学习的机会。

    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我认为要做到“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所以来说点儿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事。

    近期看到一则新闻,标题为《女主播自曝遛狗未拴绳遭暴打 脸部多处伤口几近毁容》,部分内容截图如下,感兴趣的朋友也请自行搜索,全文内容不再一一展示。

    这次不具体讨论网友们如何评价了,就只谈事件本身和媒体在这个事件中起到的作用——网友们的评价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这二者左右的。

    单就这个事件来说,遛狗的人和打人的人各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先说遛狗的人。无论有多么匆忙,养犬人都不能无视法律和规定。《民法通则》中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条款;至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放任宠物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养犬的相关规定虽各有不同,但对于携犬外出时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这一内容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换言之,新闻中遛狗的女主播,在不拴狗绳的前提下就带宠物狗出门,是放任“狗可能会咬到人”这种潜在风险扩大化的行为,应当被反对、批评以及处罚;如果确实造成不良后果,应当进一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冲突双方中的一方有错误,并不等于说另一方就是正确的。

    于是再说打人的人。即便遛狗的人违反养犬相关规定,正确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是报相应管理部门来处理,而不是用殴打的方式施以“私刑”。关于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新闻中的打人者,其行为已经对遛狗者造成了事实的身体伤害,符合相关法规中的情节,应当受到处罚。

    只是把新闻看完的话,我们基本可以预期,参与评论的网友大约会站成三队(笔者按:这里排除评论里文不对题的那部分人):一是说遛狗者不对甚至活该的,二是说打人者反应过度以及违法的,三是像我这样说双方都有责任的。

    不过,上面说的这些,是于新闻发布者不夹杂个人感情因素亦无蓄意引导的前提下的预期。可是,在看到上面第二张图片末尾红框中的内容后,网友们会作何感想呢?在一则因不拴绳遛狗者被殴打的新闻之后,加上一个显然会加重对不拴绳遛狗者批评力度的提问,是明显有失公允的。举个例子,就比如说2015年四川某男司机因被某女司机变道别车,于是男司机怒而暴打女司机的旧闻,如果在那则新闻之下,也加上一个“开车随意变道这种行为,你怎么看”这样的追问,此报道的读者会怎么想?我们可想而知,会有很多人跟随媒体的这种导向,忽视男司机打人的违法行为,集中声讨女司机随意变道的行为……回头再看本文提及的那则新闻,媒体就存在类似的导向举动,继而引出“打人致伤这码事可以往一边儿放放,不拴绳遛狗才是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这样一种诡异的逻辑。

    新闻报道,虽然强调报道客观事实,但撰写报道的人和组织毕竟有主观意识,于是会有意无意地对报道的导向作用产生影响。当这些影响是媒体从积极层面展开主动作为的结果时,往往也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反之,当这些影响是媒体有意片面追求点击率、关注度时展开主动作为的结果时,获得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如我等这些主要作为媒体受众的人们,应当以理智节制冲动,擦亮双眼,明辨所见的信息背后究竟包含何种用心。

    常存向善之心……此话当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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