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洲:制造冤假错案的黑手
作为一名法官,几乎没有一个人,在从事法官生涯以前就立志做一名专门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他们都曾立志当一名包青天、海瑞式的法官,惩恶扬善,为民申冤,留一生青白、留下一身正气在人间!
但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充满着骨感!
毫不危言耸听的说,现如今的法官,几乎没有一位法官没有干过制造冤假错案这类违背良心的事!但凭心而论,这决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左右的事,绝大多数案件是法官不愿意,但又不能不违心去办的事情。
冤假错案是法律制定上的缺陷造成的:
有些法律在制定上,就有保护罪犯,惩罚善良的内含,作为一名法官,并不能改变法律,他只能“依法”行事。
如,A持B打的十万元欠条,到法院打官司,B无需到法院就可“胜诉”!因为法律规定,原告仅持被告的欠条是不能立案的。即使立案了,法官也不可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必须持银行的取款证明、转帐证明、证人等相关证据。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持有被告所写的欠条,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且被告人还承认借条是真实的,不然为什么会不到庭应诉申辩呢?倘若被告人在庭审上不承认这张欠条,原告再取证不迟。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那些非法集资的人,根本不用去法院,而法院未审先判,不支持原告诉求,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在保护恶人呢?
有些民间借货,不可能什么手续都齐全,有些关系甚好的朋友,可能连借条都不写,你让原告拿一大堆证据,他还真不一定有,而这才需要法官去查明。
现在各级法院都在喊“执行难!”这执行难是谁造成的?正是法律造成的后果!
有钱不还才叫老懒!如他真的没有钱,也就构不成老懒!既然是有钱不还,原先那些借钱的理由已经不是理由了,案件性质已经改变为诈骗罪。一个诈骗案件,还按民间借贷处理,法院不难谁难?
法律还有一个规定,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人支付利息的诉求。能借钱给朋友,自然双方关系当时还是不错的,朋友有难,借个十万八万临时用用,下周就还,这还讲什么利息,写个借条就已经很薄气了!谁知他十年后还不愿还,还要闹到法院才行呢?利息不还,十年来的物价飞涨,币值跌的一塌糊涂……这借钱给别人的善事,就该这么倒霉的?老懒倒是舒坦,官司输了,仅仅还个本钱,啥也不用付!十年前用十万元能买一套房子,现在房子市值百万元,还他十万元,净挣九十万元!有这样的法律支持,老懒都要高喊“法律万岁!”
A借十万元给B,B把这十万元借给开发商C。结果,A的十万元没有了,B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了刑,C拿着A的十万元钱游山玩水屌事没有!
笔者实在搞不明白,这些法律的制定者,是酒喝多了,还是吃了点头丸?
冤假错案是权力无制约造成的:
被权力绑架的法律,是谈不上公正的。某地开发商从民间借贷二亿元,房子没盖,钱也没有了,造成众多民众上访上诉。法院要对开发商判刑,某市领导打电话给法院领导,开发商是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要求法院立即放人!
领导发话了,这个公众极为关注的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
冤假错案是公安局非法过度考核造成的:
公安局内部考核是凭办案数量、拘留多少人来决定优劣的。治安拘留一个人,得一分;刑事拘留一个人,得两分;逮捕一个人,得三分……得分越多,奖励金越多。这就造成了基层民警为了得先进或升迁,就把一起治安案件有意弄成刑事案件,以此来多得分。
可以说,所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始作俑者都是公安机关造成的。
冤假错案是检察院乱作为造成的:
对于公安机关的伪起诉,公诉人大多会按“程序”受理,也不去审查案件的真实性。
有些冤假错案,是法官不得不为之的事。某人偷个价值千元用过三年的手机,现在价值不到百元。但公诉人出具的价格鉴定是按照新手机价值,不按照现在的实际价格。就是按千元之价,判个三个月五个月,也算不轻了。但法官不可能按“罪”定刑,什么原因呢?因为,被告从被拘留改为刑事拘留,到逮捕,再到起诉,再到开庭审判,时间跨度已经超过半年!再等到法院合议,下判决书的时间,至少要判七个月!就是说,无论被告人犯不犯罪,即使是无罪,至少也要判六个月以上,因为他已经羁押了六个多月!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二三年,这时再审判,即使他没有任何罪,法官也要找理由判他二三年。不然,作为“监审官”,公诉人不愿意,公安局也不会承认自己办错案。法官们是宁愿得罪被告一个人,也不可能得罪“众弟兄”。
冤假错案是政法委不作为造成的:
各级别的政法委,是一个美丽的机构:从不耕耘,只管收获!
政法委是个级别极高的“花瓶”一一好看而无用!他可以管公、检、法、司、民、律,但从来没干过正事。任何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他无关!
即享受着管理司法权力的饕餮盛宴!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中国的官员,舒服!
冤假错案是伪证的必然结果:
法院是伪证的高发区和重灾区!一个人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罪,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人想证明自己无罪,就要举出相应的证据。但被告人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戴着镣铐动不了,如何举证?由公安人员举证,他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他会举证你无罪?凡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明,公安人员都不会取,即使取了也不会出示。不然的话,不就证明公安人员办错案了吗?
有些人说,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去为自己取证。这话听起来很有味道,但实际情况是,律师的作用只能在法制建全的地方起到作用,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个摆设问题,真正能起到律师作用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律师取证是“私权”,用这个“私权”来对抗公诉人的“公权”,无论律师取的证据多么“正”,法官当然可以“不予采信”!
可以说,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形成,都有一大堆伪证在佐证着!检察院、法院不是不能看出来,而是不愿看,也无这个意识、没有这个法制观念去看!
冤假错案是社会不公造成的:
冤假错案,让法官无奈!有时冤假错案也是法官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渠道!
某县级法院有几位资深法官,按政策法规应该提升为副科级的庭长,但每到升级的机会来临时,总是被院领导的关系户抢走。他们从事实际上庭长的活,拿着股级干部的工资。开始他们还抱有幻想,等法院领导“良心发现”,能给自己修成正果!但干了几十年,眼见退休了,离副科尚有十万八千里!
这几位资深老法官,不谋而合地干着一件谁也想不到的事:对自己负责的案件,是随意的审,随意的判;有时甚至有意识来点“从重从快”,小案变成大案,大案变成特案!
前几天,笔者和几位法官闲聊,谈到某法官就把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人为弄成故意杀人罪来定案!就是这位审判长对法院不满、对社会不满的情况下,有意识“制造”成的冤假错案!只可惜,被告人不明就里、无缘无故的被判了重刑!
说这话,可能有人不信,现如今都是审判长负责制,谁办案谁负责,哪有法官敢干这事?
法官负责制?众所周知的辱母案,开始判无期,后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审判人员负什么责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就这个认识、就是这个理解水平,你能有什么理由说法官错了!
冤假错案是由于法官见利忘义造成的:
个别法官见利忘义,没有任何职业操守,吃了原告吃被告,案件的定性以哪一方给的钱多、哪一方与自己的情份厚重来决定。
这些法官厚颜无耻,不讲道德,更无“法德”!不幸的是,这些“个别”的法官,却是制造冤假错案的主力军、先锋队!
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的热点新闻,也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法律的制定上,到法律执行上,都要重新的审视,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让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者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社会,从而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实乃国之大幸、民之大幸也!
马庆洲:制造冤假错案的黑手作者:马庆洲,中国民俗学会会员,安徽省民俗学会理事,宿州民俗研究中心主任,宿州市民俗书画院院长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宿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
马庆洲:制造冤假错案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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