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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四第一条

规定四第一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19 06:34 被阅读0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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