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其特点分别如下:
1、本我:
本我:是在潜意识形态下的思想,代表思绪的原始程序——人最为原始的、属满足本能冲动的欲望,如饥饿、生气、性欲等;
本我是与生俱来的,亦是人格结构的基础,日后自我及超我即是以本我为基础而发展。本我位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是由先天的本能、欲望、所组成的能量系统,包括各种生理需要。本我具有很强的原始冲动力量,弗洛伊德称其为力比多。本我是无意识、非理性、非社会化和混乱无序的。本我只遵循一个原则——享乐原则,意为追求个体的生物性需求如食物的饱足与性欲的满足,以及避免痛苦。弗洛伊德认为,享乐原则的影响最大化是在人的婴幼儿时期,也是本我思想表现最突出的时候。
简单定义:依据理论,本我代表所有驱力能量的来源。
2、自我:
心理学上的自我,这个概念是许多心理学学派所建构的关键概念,虽然各派的用法不尽相同,但大致上共通是指个人有意识的部分。
自我是人格的心理组成部分,是从本我中逐渐分化出来的,位于人格结构的中间层。其作用主要是调节本我与超我之间的矛盾,它一方面调节着本我,一方面又受制于超我。它遵循现实原则,以合理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要求。 这里,现实原则暂时中止了快乐原则。由此,个体学会区分心灵中的思想与围绕着个体的外在世界的思想。自我在自身和其环境中进行调节。弗洛伊德认为自我是人格的执行者。
另一易混淆的概念是自性,则包括无意识。心理学上关于自我的研究的方法上十分复杂,并常牵涉到哲学中的形而上学。
简单定义:是自己意识的存在和觉醒。
3、超我: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管制者,由完美原则支配,属于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份。其位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是道德化的自我,由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内化而来,其形成是社会化的结果。超我遵循道德原则,它有三个作用:一是抑制本我的冲动,二是对自我进行监控,三是追求完善的境界。在弗洛伊德的学说中,超我是父亲形象与文化规范的符号内化,由于对客体的冲突,超我倾向于站在“本我”的原始渴望的反对立场,而对“自我”带有侵略性。超我以道德心的形式运作,维持个体的道德感、回避禁忌。
简单定义:本我的对立面是超我,也就是人类心理功能的道德分支,它包含了我们为之努力的那些观念,以及在我们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准则时所预期的惩罚(罪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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