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听闻一个案情:一家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全额兑付,于是投资人报案,公安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本是合情合理的情节,但是,有意思的事情就发生了。
按照法条规定,但凡参与者应该根据涉案情节予以判责、量刑,可是这个案子,由公司主体变更为了个人主体,涉案多人,还有企业主体,都未被追究责任,只留了两个替罪羊。有罪吗?一定有罪。真的那么罪大恶极吗?古有不知者不罪,公检竟然给两只“羊”定了最高量刑。至于资金流向,也没有继续追查,只是逮着两只“羊”退赃。其中一人没有非法获得一分赃款,完全属于从属地位,公检不由分说,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各种胁迫。
关于这个认罪认罚,有学者认为是司法体制的倒退,为什么呢?直白的说,就是为了把权力分散,“雨露均沾”,试问,谁没有人情?以往权力归集于法院,检察院往往被忽视,如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成为了判决的重要依据,律师的境遇变得愈加尴尬——原本只要应付法院就可以解决,现在在检察院阶段就不能懈怠,一旦委托人签了认罪认罚,法庭辩护的时候就存在严格的分寸尺度,生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检察官委托人被加重刑罚。而且在现实操作中,公检法一体,公安怎么提交立案建议,检察院就怎么提起公诉,法院就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一个正常的刑案可以判2-10年,有的人判2年,有的人判7年,就是这个道理了——没有人会深究案情是否真的合理公正。
中国终究还是个处处是人情的社会。司法公正健全之路恐怕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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