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司法,来源于对西方司法的移植。因而,我国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有很大的差别。我国的传统司法,是世俗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世俗权力,则是人们个人控制权扩展、演变与发展的结果。
西方司法的源头是宗教信仰。宗教的核心,是将灵魂与裁判权交给上帝;然后上帝又将裁判权还给人们,形成人世间的司法。因而,司法在观念上,不属于世俗力量,其具有一定神灵性。这是在西方,人们尊重司法、相信司法和服从司法的人文背景。
然而,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对个体的灵魂与裁判权,并未作去个性化处理,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是终极裁判者。在这样的世界观及方法论的支配下,人们并不信仰与服从司法,司法只是为达到我们控制目的而使用工具与手段。
虽然,我们移植了西方的司法制度,但制度之下的文化内核及意识理念,则很难移植。我们普遍存在巨婴心理,这样导致每个人都是终极裁判者,此与司法的终局性制度设计相矛盾。这是我们进行司法移植,遇到的最大问题。
在我们传统司法关系中的巨婴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众巨婴。人们打官司,是对世俗权力的借助。只要能达到我们的目的,人们什么手段都可以上,行贿、欺骗、邀胁、对抗等都可使用。对官府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的问题,是由每一个人自己说了算:它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就是正确的;未满足自己的要求,它就是错误的。
第二,精英巨婴。司法只是实行控制的工具,是皇权的延伸。对下级官府的裁判,皇帝及上级官府有否定的权力;对下级官府裁判结果的否定,是进行权力控制的一种形式。这是司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性的关键原因。那些无理上访者,并不是因为他不懂法,而是由于上访具有可行性。
第三,法官巨婴。每个裁判者都以终极控制者、终极裁判者自居,以为自己可以感知一切、操控一切和裁判一切。因而,每个裁判者都以个人的内心感知为推据进行裁判,社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裁判规则。这样的司法,必然是恣意妄为、擅断无恒的,不能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
总而言之,在传统社会,以上三者,即大众巨婴、精英巨婴、法官巨婴,都能以非规则的方式,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从而妨碍司法公正。所以说,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来自我们的巨婴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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