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島斷易》21-噬嗑
=21火雷噬嗑「噬」,嚙也;「嗑」,合也,嚙而合之也。
卦全象[頤],以初、上二剛為兩唇;以二、三、四、五四陰為齒,
上下齗齶,有「噬」之象。
以四爻之一剛,梗於其間,如物之在口。
初上二剛,以四為梗,遂致上下不得合。
下唇動,上唇止,必噬乎四之梗,梗消而兩唇乃合,謂之「噬嗑」。
卦承[觀]來,《序卦》曰:「可觀而後有合,故受之以噬嗑,嗑,合也。」 既有可觀,後必來合,[噬嗑]所以次[觀]也。
噬嗑,亨,利用獄。
《雜卦》曰:「噬嗑,食也。」
凡食下嚥則口合,有物梗之則口不合,不合則不通,合則亨通矣,故曰「噬嗑,亨」。
由是而推之,在家庭則有讒邪以梗之,在朝廷則奸佞以梗之,在道路則有強暴以梗之。
一如物之在口,有梗則不通也,欲期其通,當先治其梗,治梗者,「利用獄」。
治獄宜剛,象取初上兩剛,用之者,則在五爻也。
「獄」,囚也,外卦[離]體,外實中虛,有獄象焉。
內卦[震],[震]威也,外卦[離],[離]明也,
威而且明,有治獄之才焉,故曰「利」。如是而[噬嗑]濟矣。
《彖傳》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頤]本「合」也,因中有物梗,則上下不合。****
****卦體初上兩剛在外,二三五三柔分列上下,
四爻一剛在中,如頤中有物之象,必得初上兩剛相交,噬而嗑之,嚙去其梗,頤斯合也。****
****頤合梗去,則亨通也,故曰「噬嗑而亨」。****
****此卦內卦一剛二柔,外卦二剛一柔,是剛柔相分也。****
****雷動也,電明也,「動而明」,雷震而電煽,一時合發,威耀交彰也。****
****「柔得中」,指六五言;以柔居剛,為剛柔得中也。****
****「上行」,謂五居尊位,柔而處陽,位雖不當,而利於用獄。****
****蓋用獄過剛則傷猛,過柔則傷寬,剛柔得中,而獄平矣。****
****統言之,
物有害於口齒之間者,人以[噬嗑]治之;
物有害於造化者,天地以雷電治之;
物有害於政治者,先王以刑獄治之。****
****所謂「噬嗑而亨」者,道在此矣。故[噬嗑]一卦,為治天下之大用也。****
****按[賁卦] 亦有「物在頤中」之象,
然上卦[艮]止,下卦[離]麗,上止下麗而不動,故不能噬物,
雖有頤中含物之象,無噬物之義也。****
****以此卦擬人事,卦象為「頤中有物日噬嗑」,謂頤因不能合也。****
****推物之所害,不第頤。
然入於耳而耳必不聰,物生於目而目必不明,
物入於胸而胸必致病,物入於心則心必致蒙,是物之害在身也。****
梗之父子之間,有物以間之,則父子乖;
兄弟之間,有物以間之,則兄弟離;
夫婦之間,有物以間之,則夫婦怨;
朋友之間,有物以間之,則朋友疏,是物之有害於彝倫也。
欲除其害,在治人則用刑獄,在治己則用內訟,其法一也。
動為雷,明為電,動以致真決,明以察其幾,動與明合,而賞罰彰焉。
以位言之,五爻為君;以德言之,五爻為心,心所以稱天君也。
此卦五爻,以柔居陽,曰「柔得中」,
謂心能柔而用剛,則剛柔得中,斯不失嚴,亦不失寬,而內訟之功用全矣。
卦名[噬嗑],《彖》辭曰「頤」,皆取象於齒頰間。
故六爻中,曰「滅趾」,曰「滅鼻」,曰「噬肉」,曰「噬胏」,曰「滅耳」,
皆取象於人身,是誠為剝膚之災也。
在內則物欲去而心身亨,在外則讒邪去而萬事亨,所以善其治者,全在天君也。
《易》理所賅甚廣,為家,為國,為身,在占之者隨事取之耳。
以此卦擬國家,
朝廷中所最害政者,群僚在位,有一讒佞與立其間,顛倒朝政,惑亂君心,
雖有賢能,被其離間,不能協辦共事,此國家之所以日替也。 此卦四爻,一剛在中,間阻上下,即其人也。
初上二陽,一上一下,不相會合,二三柔順無能,五爻以柔居陽,比近於四,未免偏聽。
雷伏而不動,電匿而無明,治道之不亨,職是之故。
《彖》辭所謂「頤中有物」者,其象亦猶是耳。
「頤中有物」,治之利用齒,朝中有讒,治之「利用獄」,
而主獄者則在五爻之君,相輔而治獄者,則在初上兩剛。
然以剛克剛,遇剛則折,猶必用二三兩柔,調劑其間,斯四剛貼服。
在五爻之君,以柔居陽,位雖不當,而能發雷之動,效電之明,雷電交作,治道乃彰。
動而明,則刑無或枉;明而動,則罪無輕縱,是以剛柔得中,而獄平矣。
六爻歷言治獄之方,
初輕刑而寡過,二乘剛而易服,三「遇毒」而無害,
四守貞而獲吉,五用中而恤刑。
要皆得剛柔之宜,唯上爻酷刑而有凶,是用剛之過也,即足為治獄者誡。
就一卦言,九四為頤中之物,即梗法之人,是受獄而待治者也;
就六爻言,九四剛直守貞,為治獄之能才也。
蓋卦象而爻辭,各取其義,玩其占者,毋以辭害意也。
通觀此卦,其象取全體象[頤],
初上兩剛,象口之上下唇;二三五之三柔,象齒;四一剛梗於口中,象頤中之物;
初上兩剛,為四所梗於其間,遂致上下不能合,故卦曰[噬嗑]。
欲使兩剛上下相合,必去其間之梗物,欲去其梗,利用獄。
又取上下雷電二象,為治獄之用。
雷以抉伏,電以燭奸,動則能斷,明則能察,合而施之,刑法昭彰。
六五雖不當位,以柔居陽,為治獄之主,專用初上兩剛相合為治,
剛柔合而間去,間去而獄平。
卦旨如此,在六爻則又有各取其義。
或以初上兩爻無位,為受刑之人,中四爻為用刑之人。
就卦體現之,以四爻一剛,為受刑之人,餘五爻為用刑之人,
然爻辭皆主「利用獄」,未嘗有用刑受刑之別也。
但兩剛不能獨噬,必合諸柔而共噬,故諸爻各有所噬,而噬之中,又分其堅柔焉。
二「噬膚」,膚柔而易噬,其罪輕;
三「噬臘肉」,較膚而稍堅矣,故有毒。
四「噬乾胏」,胏肉而帶骨,較臘肉而益堅矣,「利艱貞」;
五「噬乾肉」,乾肉者,言獄之已成也。
五為主獄,其所治者,皆刑官之己決者也,五重省之,故「貞厲」。
初曰「屨校」,初在下,剛猶微,故刑在足,是薄罰也;
上曰「何校」,上居終,剛已極,故刑在首,則過猛也。
兩爻獨不言噬,或之所為受刑者,其以此乎?
總之六爻用獄,各有次第,得其當,故皆曰「無咎」、「利艱貞」,則曰吉;
用其極,則曰「凶」。
平則勸之,過則誡之,慎之至也,
故《象傳》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言先王明威並用,即刑期無刑之意。
《易》之言用獄,[噬嗑]與[豐]一卦最詳,
[豐]曰「折獄致刑」,[噬嗑]曰「明罰敕法」,
其審決精詳,足懲後世爰書之濫。
此全卦之義也。
《大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勑法。
《埤雅》曰:電與雷同氣,雷從田,電從申,陰陽以田薄而成雷,以申泄而為電,
是皆天地之怒氣,震發而示威於天下者也,有用刑之象焉。
或曰:雷出天氣,電出地氣,天地氣合而雷電作,[噬嗑]即以初上二剛為雷電。
先王取其象以治獄,明以象電之光,敕以象電之震,罰明使民知避,法敕使民知威,
斯罰無枉曲,法無偏私。
朝廷之刑罰,一如天庭之雷電。
天以好生為德,王以恤刑為心,其道一也,其治隆矣。
【占問】
- 問時運:目下正當好運發動,有威儀,有光耀,聲名遠播、上達之象,吉。
- 問商業:買者賣者一時會集,有貨物旺銷之象,吉。
- 問家宅:天盤地盤皆動,防有火災,須小心謹慎,可以免禍。
- 問疾病:是鬱熱之症,導宜透發,或熱極作狂,須慎。
- 問訟事:判決明允。
- 問天時:有雷雨驟降之象,雨後即霽。
- 問婚嫁:陰陽一氣,定必百年好合,吉。
- 問行人:即歸。
- 問失物:恐被人吞沒。
☆☆☆☆☆☆☆☆☆☆☆☆☆☆☆☆☆☆☆☆☆☆☆☆☆☆☆☆☆☆☆☆☆☆☆☆
☆¸.•°”˜˜”°•.¸☆ ★ ☆¸.•°”˜˜”°•.¸☆ ☆¸.•°”˜˜”°•.¸☆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象****傳****》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震]為足。初剛居陽在下,象足。初為[震]之下畫,亦象「屨」。
「校」,刑具,木校也,加校於屨,即加於足也。
「滅」,沒也,以校之小,僅沒其趾,罪小而罰輕也。
初陽猶微,用刑亦寬,小懲之,使不復為惡而已,故用刑與受刑,兩「無咎」也。
《象》曰:「不行也。」
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禁止其行,使不敢復蹈前非,故曰「不行也」。
【占問】
- 問時運:目下防有小災,幸無大患,宜慎。
- 問商業:木材交易,最為不利,餘商亦宜謹慎。
- 問家宅:有興工改造之意,無咎。
- 問疾病:或足患瘡瘍,或患腳氣,症是初發,醫治自易。
- 問戰征:防有埋伏,宜慎。
- 問婚嫁:不利。
- 問行人:未歸。
- 問六甲:生男,恐小兒有腳疾。
【占例之160】
明治二十三年(1890)春,友人某來謂曰:「今欲合興一業,請占成否?」筮得噬嗑之晋。
爻辭曰:「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斷曰:
此卦下卦[震]為木,有動性,上卦[離]為火,其象恰如負薪向火,進必陷難,以勿進為宜。
今占初爻,曰「屨校滅趾,無咎」,然雖曰「無咎」,不免小惩,
《象傳》曰「不行也」,明告以事不可行,宜罷而不復為。
友人聞之曰:今得此占,愈知其不可為也。余所欲為,本非十全之策,當謝絶同人也。
爾後友人又來曰:實三人同謀貸金業,
若有以株券及公債証書為抵當借金者,返還之際,一依財主之便宜,予以証書,
得借主承諾之証書貸金,其所抵當公債証書株券等,連即賣却;
又以同一方法貸與其金,次第如此,是不須資本,可得大利。
若有請返還者,付以低落之株券等,萬一事不如意,則隱匿財產,為破產之策。
後奸策發露,二人已下獄。《易》理之妙,實可驚嘆!
☆¸.•°”˜˜”°•.¸☆ ★ ☆¸.•°”˜˜”°•.¸☆ ☆¸.•°”˜˜”°•.¸☆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象****傳****》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膚」者,柔軟無骨之肉,噬之甚易,喻獄之易治;
「滅鼻」者,喻得情之深。
二爻應五,居中得正,是用刑之得其中正也。
刑得中正,則罪人易服,雖「噬膚」而「滅鼻」,「無咎」也。
互卦[艮]為鼻,此爻居[艮]之初,上有互卦之[坎],
以[艮]陷[坎]下,有「滅鼻」之象。
《象傳》曰「乘剛也」,乘初之剛,以濟其柔,故噬之而深沒其鼻也。
【占問】
- 問時運:目下平平,因才力淺膚,宜乘大力者行事。
- 問商業:現時貨物,有膚寸而合之象,不妨深藏待價,乘時出售。吉。
- 問戰征:「膚」大也,「鼻」始也,從今伊始,可奏膚功,吉。
- 問家宅:「鼻」為祖,「滅鼻」即滅祖,老宅不利。
- 問疾病:現下邪在肌膚,恐致深入為患。
- 問行人:偕伴而歸。
- 問婚嫁:定是興旺之家,可成。
【占例之161】
明治二十五年(1892)十月二十五日,
杉浦重剛,菊地熊太郎,三宅雄次郎,志賀重昂,陸實諸學士,會於星罔茶寮,
前一夕,政府有命,停止日本新聞發行,時陸氏為該新聞主筆,問余以解停之期,
筮得[噬嗑]之[睽]。
爻辭曰:「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斷曰:
此卦「頤中有物」之象,噬之粉齏,自得亨也,故曰「噬嗑,亨」。
今該新聞紙所載事項,有障害政府,政府停止發行,是其間為事所梗塞也。
[噬嗑]之卦,「利用獄」,今六二居下,其罪不重。
所謂「噬膚滅鼻」者,如噬美肉,誤為熱汁傷鼻,
象編輯者匆促執筆,觸政府之忌諱,被折其鼻也。
鼻屬金,滅鼻者,為停業而損貨財也。
下卦為[震],於數為八,此爻變為[兑],兑數為九,今後八日,或至九日,必可解停。
後八日,果解停。陸氏贈書,報知杉浦氏,感其奇中也。
【占例之162】
親友某來曰:「有一商業,為有望之事,請占其成否並吉凶。」筮得[噬嗑]之[睽]。
爻辭曰:「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斷曰:
此卦口中有物所梗,擬之商業,則為積貯物品之象。
占得二爻,是輕易看過商事,反來意外損失。
「噬膚」者,謂肉柔而亦噬;
「滅鼻」者,為逢著剛強,商家致遭折鼻。
故宜仔細留心,縝密從事,可無過也,故曰「噬膚滅鼻,無咎」也。
後果如此占。
☆¸.•°”˜˜”°•.¸☆ ★ ☆¸.•°”˜˜”°•.¸☆ ☆¸.•°”˜˜”°•.¸☆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傳****》曰:遇毒,位不當也。
「臘肉」者,肉中藏骨,難噬之物也。
骨藏肉中,人所不察,此爻以陰居陽,外柔內剛,有臘肉之象。
乾肉歷久,噬之有肉敗生毒,互卦(三、四、五)為[坎],[坎]者毒之象。
肉毒,如罪人強暴,治之而遇反噬,是可吝也。
然用刑非為不當,故雖可吝,吝亦小焉,終無咎也。
《象傳》曰「位不當也」,柔居陽位,不得其當,故罪人不服,而反遇毒也。
【占問】
- 問時運:目下氣運不正,於得意事中,每多失意,或待人而反受人怨,幸無大害。
- 問商業:明明可獲利之業,或反有小損,多以處置不得其當。
- 問戰征:屯營不得其地,防有小敗,宜謹守。
- 問家宅:宅神不安,恐有小災,宜禱。
- 問疾病:藥不對病,幸小病無災。
- 問行人:因事不歸。
【占例之163】
友人某來,請占刑事裁判,筮得[噬嗑]之[離]。
爻辭曰:「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無咎。」
斷曰:
此卦為口中有物,不噬則不通,猶彼我之事,中間被人阻隔,非用力除之,不得調和。
今占得六三,曰「噬臘肉,遇毒」,臘肉肉中帶骨,堅韌難噬,久則有毒,
如犯人剛強難治,久將反噬,未免有「小吝」也。
然秉公審斷,終得罪狀,故曰「無咎」。
裁判此案,自當審慎。
後果如此占。
【占例之164】
占明治三十年(1897)秋豐歉,筮得[噬嗑]之[離]。
爻辭曰:「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無咎。」
斷曰:
此卦「頤中有物」之象,占年成豐凶,得此卦,尤見適應也。
三爻辭曰:「噬臘肉,遇毒」,
臘肉者,腌乾之小獸肉,體具備,臘時既久,易致生毒,是食物之不潔者也。
此卦有「雷電交作」之象,防七八月間大雨發,損害田穀,秋收不足,穀食缺乏,
致人民混食雜糧,或遇毒而致病,謂之「噬臘肉,遇毒」。
然今有外國米穀,輸入甚便,得以濟飢,故曰「小吝,無咎」。
是年八月,果然氣候不順,洪水遍發,致米穀缺乏,幸輸入外國米,藉以濟荒。
☆¸.•°”˜˜”°•.¸☆ ★ ☆¸.•°”˜˜”°•.¸☆ ☆¸.•°”˜˜”°•.¸☆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傳****》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乾胏」,乾肉之有骨者也,其堅至矣。
「堅」以象九四之剛,肉柔骨堅,以象九四之陽居陰位。
四剛在中,其治獄,必合初上兩剛而並治。
初剛一畫為[乾],[乾]為金,故初有金象;
上剛一畫屬[離],[離]為矢,故上有矢象。
四近比五,為治獄之大吏,初上皆從之,故曰「得金矢」。
金剛矢直,剛與直,為治獄之要道,九四得之,有何獄之不可治也!
故乾胏雖堅韌,不難噬,猶言罪人雖強悍,不患不服矣。
在四以柔居剛,剛或過嚴,故利用艱;柔或過寬,故利用貞,艱且貞,則吉矣。
六爻中獨四稱吉。
《象傳》曰「未光也」,謂治獄則吉,而四居[離]之初,[離]明猶微, 故曰「未光也」。
【占問】
- 問時運:目下改舊從新,正當盛運,萬事皆吉。
- 問商業:譬如食肉得金,有利過於本之象,大吉。
- 問家宅:家業素樸,安不忘危,常不忘變,是保家之道,吉。
- 問戰征:能獲敵糧餉,獲敵弓矢,無堅不摧,所向皆利。但勝時,更宜謹慎為吉。
- 問婚嫁:以勤儉之家,吉。
- 問疾病:此症非易治,須謹慎調養,吉。
- 問六甲:生男。
- 問行人:在外得利,尚未歸也。
【占例之165】
相識某,因商業上生一大紛議,請占其結果如何。筮得[噬嗑]之[頤]。
爻辭曰:「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斷曰:
此卦有隔絶彼我於中,謀攫大利者,首當用力除去其害。
今占得四爻,曰「噬乾胏」,乾胏堅韌難噬,知其人必剛暴難治。
曰「得金矢」,金矢貴重之品,想所以爭訟者,即在此貴重之金矢也。
就金矢取象,金剛象,矢直象,必得一剛直之人,方能判決。
然處置甚難,非一時可了,故曰:「利難貞」。
始終忍耐,雖多紛議,自然歸結,可勿勞心也。
後果如此占。
☆¸.•°”˜˜”°•.¸☆ ★ ☆¸.•°”˜˜”°•.¸☆ ☆¸.•°”˜˜”°•.¸☆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象****傳****》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噬乾肉」者,喻肉之無骨易噬。
「得黃金」者,黃為正,取正中也;金為剛物,取堅剛也。
此爻備剛明之德,尊居五位,即斷獄之君也。
乾肉為肉已乾,獄而玉於人君親決,亦必獄之已成者,
罪雖已定,而人君猶有罪疑惟輕之意,故曰「貞厲」。如是而用刑,復何有咎?
《象傳》曰「得當也」,謂能以柔用剛,守正慮危,治獄之道,得其當也。
【占問】
- 問時運:運正得時,所求所謀,無不如意,吉。
- 問商業:所販運貨物,皆是上品,乾淨完美,大得利益。不特一時,此業可保長久。吉。
- 問家宅:方位得當,大利。
- 問戰征:主敵城柔弱易攻,吉。
- 問疾病:肉食宜忌,久亦可危,須謹慎調攝。
- 問行人:正獲利歸來。
- 問六甲:生男。
- 問失物:即得。
【占例之166】
占明治二十二年(1889)之米作,筮得[噬嗑]之[無妄]。
爻辭曰:「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斷曰:
《雜卦傳》曰:「噬嗑,食也」;
《象傳》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此卦辭皆關食物者也。
此卦雷在下,電在上,互卦四爻為七八月,防有洪水。
今占得五爻,為豐作之兆也。
爻辭曰:「噬乾肉」,乾肉可藏,新穀登場,納之倉廩,亦取其藏也。
曰「得黃金」,稻得黃熟時,稱曰遍野黃金,米粒稱曰金粒、玉粒,蓋言豐也。
年豐穀熟,販運者廣,米價未必低落,農民既得十分收獲,又得高價出賣,亦謂之得黃金也。
果至七八月間多雨,二三縣雖有被水慘狀,全國概得十分豐登,米價頗貴,
知《易》理之精妙,不可測度。
頃日會某貴顯,談及此占,貴顯感嘆不措。
【占例之167】
明治二十七年(1894)十二月,
我海陸軍在清國山東省威海衛,清國軍艦據守要地防禦,我軍艦在港外,炮擊不得宜。
是月二十日,余偶會土方宮內大臣於汽車中,大臣問余以威海衛戰況,
余筮得[噬嗑]之[無妄]。
爻辭曰:「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斷曰:
此卦為「頤中有物」之象,今清兵懲過日之敗,退守僻地,
我海陸兵包圍清軍海軍,猶頤中有物也。
今占得五爻,戰機正熟,擊敵之堅,可有意外之獲也。謂之「噬乾肉,得黃金」。
雖所行為險,可保無害,謂之「貞厲,無咎」也。
後果伊東海軍中將,以水雷艇擊破鐵索,侵入港內,擊沈定遠等數艦,
敵將丁汝昌以下自殺,鎮遠等軍艦,悉歸我有。
☆¸.•°”˜˜”°•.¸☆ ★ ☆¸.•°”˜˜”°•.¸☆ ☆¸.•°”˜˜”°•.¸☆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傳》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上居吉位,在五之上,為[離]上畫,剛明過盛。
「校」,木校,刑具也。初陽在下,故校在首。
「何校滅耳」,校之厚,知刑之酷也。
治獄之道,與其失入,不如失出,宜以欽恤為心。
上九剛強自用,重刑示威,安能無凶乎?故曰「凶」。
《象傳》曰「聰不明也」,謂訟之聽,全在於聰,剛而不中,失其聰,即失其明,
故曰「聰不明也」。
【占問】
- 問時運:目下大運已終,能以柔和處世,可保無慮,若任用強,難免凶也。
- 問商業:得利即止,不可過貪,斯無大損。
- 問家宅:防有意外之災凶。
- 問戰征:切勿前進,前進必凶。
- 問疾病:或耳鳴耳聾,或項上生毒,凶。
- 問六甲:生男,防有大項,聾耳之疾。
【占例之168】
東京曲街酒店主人某,家業上夙操苦心,頃日忽然不理事務。
一日午前出家,日暮未歸,家人尋之,不得踪跡。
時平川町盲人鈴木孝伯,嘗就余學《易》,家人因請占卜,孝伯筮得[噬嗑]之[震]。
爻辭曰:「上九,何校滅耳,凶。」
斷曰:
孝伯斷曰:此卦內為[震]雷,外為[離]火,
南離方也,麴街之南。
雷火發動者,蒸氣車也。
占得上爻,其辭曰:「荷校滅耳,凶」,以此推之,恐主人觸蒸氣車,有滅耳而死之象也。
聞者皆驚,或猶未信,既而夜十時,愛宕下警察署急召喚家人,告以主人鐵道上橫死之事,
驗之果首耳俱裂。
至是皆敬服《易》理之妙。余聞之,喜孝伯判斷酷似余,言故附記之。
【占例之169】
明治三十二年(1899)四月,某貴紳妻,初有孕,至臨月,逾期未產。
為占其分娩,用《易》筮,得[噬嗑]之[震]。
爻辭曰:「上九,何校滅耳,凶。」
斷曰:
噬嗑之卦,二陽在上下,一陽在三陰之間,即妊娠之象。
今占分娩,見有滅耳之辭,是胎兒肥大,男與生產,恐相軋而傷其耳也。
後果此,婦臨蓐,久不得產,醫師見產婦不堪,將施行截開,漸而分娩。
蓋嬰兒肥大,為產門所阻,致耳受傷,因以硝酸銀灼之,療其傷也。
兒雖不致「滅耳」,其受傷也確矣。
☆¸.•°”˜˜”°•.¸☆ ★ ☆¸.•°”˜˜”°•.¸☆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