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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学习第5天《牧民第一》第五节“六亲五法”

《管子》学习第5天《牧民第一》第五节“六亲五法”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3-09-07 06:44 被阅读0次

    弘毅乐学书院《管子》学习第5天

    《牧民第一》第五节“六亲五法”

    原文阅读:

          以家为乡,乡不可为也。以乡为国,国不可为也。以国为天下,天下不可为也。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毋曰不同生,远者不听。毋曰不同乡,远者不行。毋曰不同国,远者不从。如地如天,何私何亲?如月如日,唯君之节。御民之辔,在上之所贵。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恶。故君求之则臣得之,君嗜之则臣食之,君好之则臣服之,君恶之则臣匿之。毋蔽汝恶,毋异汝度,贤者将不汝助。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是谓圣王。

            城郭沟渠不足以固守,兵甲强力不足以应敌,博地多财不足以有众。惟有道者,能备患于未形也,故祸不萌。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故知时者可立以为长,无私者可置以为政。审于时而察于用,而能备官者,可奉以为君也。缓者后于事,吝于财者失所亲,信小人者失士。

          右六亲五法。

    字词注释

    [1]以家为乡,乡不可为也:言以治家之法治理乡,乡不能被有效治理。即按照家族的格局治理乡里,而乡大于家,以治家之术治乡,则乡必不可治。为,治理。下文三事同此。

    [2]以国为天下:古代春秋以前,是列国体制,多邦林立,“国”指邦国,“天下”则指全部受王朝统治的各邦总体。《管子》将“国”与“天下”相对而言,正是根据的这样的背景。

    [3]“以家为家”四句:以家的格局治家,以乡的格局治乡,以邦国的格局治邦国,以天下的格局治天下。

    [4]不同生:即族姓有别。生,姓。

    [5]听:从。

    [6]如地如天,何私何亲:言人君亲下,当如天地日月的无私。

    [7]节:气节,度量。

    [8]辔(pèi):驾驭马的缰绳。此处指治理百姓的手段。

    [9]道:同“导”。引导。门:门径。

    [10]召:通“诏”。号召。

    [11]蔽:隐藏。

    [12]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这两句是说,君主施政发令不应有所隐藏,应开诚布公。满,谓声满。言于室而声满于室,令一室之人皆闻之。言于堂亦然。

    [13]萌:萌芽,发端。

    [14]分:指合理分配。

    [15]审于时而察于用,而能备官者:指通晓时势、明察财用、任用官吏。

    [16]失士:失去贤士的支持。

    [17]右“六亲五法”:旧注多谓“六亲”与“五法”当分章,但二者在文中均无确指,难以诠释。本题与内容不甚相符,闻一多疑为“四观”之误,可备一解。参郭沫若等所撰《管子集校》之《牧民》。

    译文参考

            若按照治理家族的方法来治理整个乡里,乡里不可能被治理好;若按照治理乡里的办法去治理诸侯国,诸侯国也没法被治理好;若按照治理诸侯国的格局去治理天下,天下也不可能得到治理。正确的做法是,按照理家的方法去理家,按照治乡的办法去治乡,按照治国的要求去治国,按照治理天下的格局去一统天下。不要因为不同姓、不同族,就不听取关系疏远者的意见;不要因为不同乡,就不采纳关系疏远者的建议、办法;诸侯国不要因为不同国,就不听从远者的主张、良策。君主要广开言路、远近皆听,就像天地覆载万物般不分亲疏,哪里有任何偏私偏爱?要像日月普照宇宙般光明磊落,恩德遍及一切,这才算得上是君主的气度。

          统率民众的大纲大策,在于君主重视什么;号召民众的法门,要看君主提倡什么;引导民众走入什么样的路途,要看君主的好恶是什么。君主想要的东西,臣下就想法得到;君主喜欢吃的东西,臣下就想去尝试;君主爱做的事情,臣下就想去实践;君主所厌恶的事情,臣下就极力去隐藏规避。因此,作为君主,不要掩饰、遮盖你的过失,不要擅自更改你的法度;否则,贤能之人不会帮助你。君主若在室内讲话,就要使全室的人听到;若在堂上讲话,就要使满堂的人听见,这样凡事开诚布公,才能称得上是圣明的君主。须知单靠城郭沟渠,不一定能固守城池;仅有强大的武力装备,也不一定能抵御敌人;光凭地大物博、财富丰厚,不足以拥有百姓。只有有道的君主,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才可避免灾祸的发生。

            天下不怕没有贤能之臣,怕的是没有君主去使用他们;天下不怕没有财富,怕的是无人去管理分配它们。所以,通晓天时、把握时势的,可以任用为官长;没有私心、不营私利的,可以安排做官吏;通晓天时局势的,善于公平用财的,而又能任用贤才为官吏的,就可以尽力拥戴奉其为君主了。处事迟钝的人,总是落后于形势;吝啬财物的人,往往失去亲信;偏信谗言、任用小人的人,也总是失掉贤能之士的辅佐。

    以上是“六亲五法”的内容。

    核心内容解读

            第五节“六亲五法”,为《牧民第一》的第五节,说明君主治国的一系列具体准则,认为君主治国需要广开言路,开诚布公。

    揭示治国理政的规律,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其中君王行为对于治国安民所起的导向和表率作用,更有积极意义。

            “以家为乡,乡不可为也;以乡为国,国不可为也;以国为天下,天下不可为也”。此句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能用治家的方法治理乡,也不能用治乡的方法治理国,亦不能用治国的方法治理天下。虽然治家、治乡、治城市、治国家的方针政策必然应该具有统一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则应因地而异,各取特殊的形式。

            这段内容,一方面说明,执政者和管理者要因时因地制宜,这是我国传统管理学的一条重要原则。时间空间不同,治理办法不同,家、乡、国、天下都是空间概念,比如治农村的办法不适合于城市。另一方面也提示执政者,不能把公器当作私产,不可把天下、国家和社会当成家族管理。

          这一点,在现代大规模组织管理中依然适用。今天,许多大型企业仍然不乏家族式管理,用人唯亲,企业创办人希望把公司代代相传,其道理与以家为乡基本没大分别。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没有与大规模企业组织相适应的管理智慧和方法,富不及三代的故事仍然会不断重复。

    延伸阅读

    三重规则与法治国家

              选自贺海仁《法家的法治国家理论》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用“法家”一词来指称一个学派、一个治国共同体,唯有先秦法家共同体。先秦法家之所以形成一家之言,乃是因为其理论是关于治国的法治规则理论,这有别于治家的伦理规则理论和治天下的道德规则理论。倘若把治家的伦理规则称为家法,把治天下的道德规则称为天下的法,那么,在春秋战国这一具有“哲学的突破”特征的大变革时期,先秦法家率先系统地摒弃了家法而选择了国法,以国家为视角来展开理论命题和社会试验,即以国为国,依法治国。

            在笔者看来,如果承认人的社会行为受多重规范的制约(规范竞合理论),而人的社会行为在不同的实践场域才可以体认和观察(场域重叠理论),那么,多重规范大致可以被简化为三重规范,即习俗规范、国家规范和道德规范。中国传统哲学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明显把人的行为分置于不同的领域,而最为基本的领域就是家、国和天下。也就是说,人的行为也被置于私人领域、国家领域和天下领域三个交叉重叠的实践场域。

            我们的任务是,把重叠的这三个场域中的行为规范从理论上分解出来,达到这样的一种理论认识,即以礼治家、以法治国、以德治天下,而重点是论述国家领域中的国家规则,即以法治国。

            人,只有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才能显示出具体的人的特征。从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看,家人、国人和天下人是有区别的。衡量它们的不同标准决定了它们行动的性质和边界。为此,区分人的三个领域是必要的:一是私人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纯粹的私人利益和私人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国家领域,即在主权国家概念下,由一个特定政治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既定的法律排他性管辖的领域;三是公共领域,这是私人领域和国家领域之外的相对独立的领域。

          人的活动领域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重叠性。如果作简单化处理,场域概念就是由人的角色身份决定的。不同的角色确定了不同的场域,而每一个具体场域皆有其活动规则。在家的场域,活动主体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也包括具有拟制血缘关系的亲属。家规、家法属于该场域的规则。家的规则因伦理身份而发挥作用,在性质上它是自然养成的,并由伦理规则调整不同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乡的概念既可以指比邻而居的村落,或相近的几个村落的集合体,也可以指非地缘关系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党的概念即从乡的概念中引申和发展而来,所谓的乡党、乡规民约都指向团体主义的行动领域。但是,适用于乡的规则仍然遵循着伦理法则,只不过这种意义上的伦理法则更多地以团体成员的约定为起始,颇具有造法的意味。家和乡的领域均可产生对其成员的强制性制裁,但其适用范围只包括特定人群,而不是包括同一时代的所有的社会成员。

            天下的领域当然也是以人的身份为起点的,所不同的是,天下的人主要指向自然意义上的人,即卸去了诸多社会属性的人,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天、地、宇宙、大自然等均是与“天下人”相对应的事物。天下的规则是人的规则,也是自然的规则,更是道的规则。道的规则落实到天下人的行为中,就是道德。因此,天下的领域是所有自然人的领域,这一领域既不属于家、不属于乡,也不属于国。天下的规则就是道德的规则。

            法律的领域只属于国家的领域,受其支配的是臣民或公民,而不是家庭成员、乡党或自然人。由此,我们就可以将不同的规则分配给不同的身份的人及其治理领域。

            概括地说,习俗属于家的领域,法律属于国家的领域,道德属于天下的领域,治家以礼俗,治国以法,治天下以德。

            不同的规则有着不同的渊源、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这三个方面大致上可以确定一个规则的性质和存在。换句话说,家法是因为习俗的存在才成为家法,国家法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才成为国家法,而天下法是因为公共规则(道德)的存在才成为天下法。从规则的渊源看,家法来源于自然而然的习俗,它基于人的特性、自然性或生物性,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人的本能。国家法则或者来源于主权者直接或间接的制定(奥斯丁);或者来源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范的授权(凯尔森);或者来源于法律体系中的承认规则的承认(哈特)。总之,国家法来源于国家的制定、授权或承认。天下法则来源于具有向善功能的道德规范,它既不表达一种本能意义上的习俗,也不表达意志意义上的法律,而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存在。

              从规则的适用对象看,这意味着不同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主体存在差异。家法适用于家庭成员或拟制的家庭成员。个体的人、自然人和一切非政府组织,都具有私人的特性,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的私人领域,因此,家族法、乡规民约、公司章程等都属于家法的范围。

            人的行为由习俗、法律和道德规则所共治,但这不排除分治的事实。所谓以礼治家、以法治国、以德治天下,既共治人的行为,也分治人的行为。共治和分治的关系是辩证的,唯有分治有其效果,共治才有可能。共治是分治合力的结果,但不是代替分治形成新的规范。这是一种观点,也是一种理论方法。

            这种理论方法将家、国和天下看作平行的、共存的领域而予以平等对待,但不是彼此取代、相互包办,从而形成规范和谐。规范和谐,有两重含义。其一,不同活动领域的规范是自治的;其二,这些规范之间是相互支援和配合的。规范和谐也就是制度和谐,制度和谐是所有和谐命题的一个基础。最早明确提出规则分治理论的人是管子。管子反对以家为乡,以乡为国,以国为天下,就是反对用习俗规则代替乡的规则来治理乡,用乡的规则代替国法来治理国家,用国法代替天下的道德来治理天下。

            规则的越位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家不家、乡不乡、国不国、天下非天下。当然,规则的越位还有可能表现在相反的路线上,即用天下规则治理国家,用国家规则治理乡和家。正确的路线乃是使不同的规则各司其职、各守其分,即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相互之间不僭越,以共同实现对人的治理的事业。这提示我们,法律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治家的工具,也不是治理天下的工具。

            这种关于行为的三重规则理论,首先突破了规则的二分法。在现代法律科学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基石。一般地说,公法是调整公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体系,宪法、刑法、行政法、政府组织法及其相关程序法都被归结为公法的范围。私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及其相关程序法都被归结为私法的范围。尽管公法和私法的调整领域也存在交叉重叠的地方,但大体上,私法被认为是有关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则是有关政府或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的法律。

            私性关系并不当然产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只有在具体场域的复合关系中产生,这就是行动与结构的关系。公共领域是在私性领域和国家领域之外存在的相对独立的第三领域。现代民法在阐述所有权概念时,明确揭示了物的不同占用形式,即在对物的独占、公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分中所确立的现代产权制度。

            而现代社会组织理论也在企业、政府组织之外发现了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组织存在的客观性和价值。然而,把由私性关系决定的市民社会简单地视为公共领域,并且不加分析地让市民社会发挥公共领域的职能,不仅遏制了公共领域的发展,也为私性行为侵犯公共领域提供了方便。同样,把国家领域等同于公共领域也是值得怀疑的。

            上述认识,不论其价值趋向如何,都带来了大致相同的结果,这就是私与公的二元对立,或者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为此,公共领域为了维护自己的范围,不仅需要与国家领域斗争,也要与私人领域斗争。因此,在理论根源上,我们需要一种对二元论世界观必要的清理和批判。

    参考资料

    《法家的法治国家理论》,贺海仁,《迈向法理社会》,胡水君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3月

    《中信国学大典·管子》,饶宗颐 主编;赵善轩 导读;赵善轩;李安竹;李山 译注,中信出版集团,2014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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