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14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1 05:42 被阅读0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券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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