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搜查笔录在“持有”、“窝藏”、“妨害司法”类犯罪中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搜查笔录要具有证据能力,其前提条件是制作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制作要求的搜查笔录,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会大打折扣,会对搜查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巨大影响。
一份规范、具体、明确的搜查笔录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制作主体
制作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并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搜查权的主体,如治安联防队员、协警,不能够制作笔录。
2、制作内容
应当制作的内容
(1)进行搜查行为的地点和年、月、日,开始和终结的时间;
(2)制作笔录人的职务和姓名;
(3)搜查行为的内容和在搜查中所发现的对于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况。
(4)如果在进行搜查时采用照相、电影摄影、录音或者制作罪迹的模印,则在笔录中指出进行搜查行为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采用这些手段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手段所适用的客体以及所收到的效果。
如果搜查笔录所记录内容,重在记录搜查中发现的物品,不重视记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是否运用了技术手段得到该项物品等问题,如果在以后的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否认所发现的物证,侦查笔录的可信性就会受到影响。
3、制作方式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照相、录音、录像、电影摄影和电脑逐步普及,但照相、录音、录像、电影摄影和电脑录入的数据和铅笔一样容易被篡改,因此实践中,录像记录只能作为书写搜查笔录的附件,对搜查笔录作补充说明。
4、签名处理
相关人员的签名,尤其是被搜查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是保证笔录具有证据能力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一般表明签名者、盖章者认可搜查笔录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则表明当事人的不认可态度。既然当事人不认可搜查笔录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搜查笔录所记录内容只能算作“一家之言”,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无法保证。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搜查笔录,如果要发挥它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应当说明拒绝签名的原因,并将说明记入笔录,并由见证人和侦查人员共同签字证明。
下面我们看一份填写规范的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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