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方针集中于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施之,下级有独立自主之权。上级对下级某些具体行动有意见,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训令”提出,但决不应作为不可改变的“命令”。越是地区广大,情况复杂,上下级距离很远,这种具体行动就越应加大其独立自主的权限,越应使之多带地方性,多切合地方情况的要求,以便培养下级和地方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应付复杂的环境,发展胜利的游击战争。
不能用绝对的集中主义,也不能用绝对的分散主义,下层要给予足够的独立自主性,统一的指挥不太可取,没有因地制宜。
应该集中的不集中,在上者叫做失职,在下者叫做专擅,这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军事关系上所不许可的。应该分散的不分散,在上者叫做包办,在下者叫做无自动性,这也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游击战争的指挥关系上所不许可的。
适当放权,合理分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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