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消费者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措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
2.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安全保障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核心的一项原则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最低五百。
6.公平交易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包括:
自主选择服务产品的提供者,
自主选择旅游服务产品或服务方式,
有权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进行比较和鉴别,
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一种产品或一项服务。
8.对消费者因人身财产损失而进行的经济赔偿是最基本的方式被查,此外还包括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9.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
二国家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10.消费者享有获得知识权,包括
有关商品的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争议的解决办法。
1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通过下列解决
一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因其过错造成游客残疾应支付: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所扶养人必须的生活费,医疗费。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
14.刘卓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获得赔偿,赔偿者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
15.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包括: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6.旅游产品时,旅游者享有公平权,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旅游产品的质和值等值。
17.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18.消费者只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19.组团社先行赔偿原则,根据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20.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1.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向经销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2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3.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24.预收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钱,在合同履行后发生地作价款的功能(无担保功能)
25.旅游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向旅行社提出转让的请求,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出。
26.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7旅行社直接间接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就属于组团。
28.旅行社组团人数未达到规定不能出团的法律效果有四个,
一旅行社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除退还旅游者所缴纳的费用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经征得旅游者叙述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义务及其他旅行社接受其委托,代为履行合同,组团社人需要对旅游者承担合同责任。
三旅游者不同意委托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四解除合同均应向旅游者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29.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0.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指,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旅游设计、咨询合同。
31.旅游合同中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旅游团实际消费场所。)
32.合同法对旅游代订合同作出了规定:
一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
三旅游者的义务支付代办费用
四旅行社仅对待定行为承担责任。
33.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
34.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可以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必须与银行签订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协议,
正常通知3日内补交5日内。
35.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服务网点管理
分社:人事财务招来接待。
网点:管理财务招来咨询。
36.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需要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38.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
旅行社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
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纠纷,
超过规定的时效,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
39.外商投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0.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前投送员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组织接待情况,安全质量信誉情况。
41.存入质量保证金
境内:20万,分社5万,注册资本30万。
出境:120万,分社30万,无需增加注册,金,持续三年后,减免一半。
42.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领队,影响服务质量的 旅行社应支付1%到5%的违约金。
43.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4.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在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45.旅行社的服务网点,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只能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的行政区划分内设立,
为设立社招来游客并提供咨询服务,
以旅行社的名义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6.分支机构:门市部、营业部、非法人分社、服务网点。
47.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
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48.分社未备案,变更未备案,未报送资料的,处1万以下罚款。
49.旅行社有下列情况,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未与旅行者签订旅游合同,
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的事项,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
50.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万元罚款,
所得大于10万的,罚款1-5倍。有关人员罚款2000到2万。
5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52.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3.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54.申请开办边境旅游,必须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
5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10万罚款,情节严重,停业整顿1-3个月。
56.旅游广告:旅行社名称,代理旅行社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
网站首页: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57.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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