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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law 海洋法系?

Common law 海洋法系?

作者: 爱评说 | 来源:发表于2017-11-15 00:45 被阅读23次

    Common-law,在这里有点歧义!

    书写中...

    关键词:

    文章可以「趋同」,文笔却要「求异」。

    加州科技馆的蝴蝶

    1:【过去与现实的关系】

    其实每个人写东西都是为了激起别人心中的波澜,严肃点说叫「共鸣」。现代人写东西,不管这个人的本体是身处学术界,还是自由撰稿人,似乎都喜欢写一百年以前或更久远的故事,其间的缘由基本上是不言而喻的,却正是为了“喻”的;若是身处特殊的时间区间,也可能是由于“现实”是无法触摸的镜子--“只能看,不能说。”,才会如此吧!

    正如那对“蝴蝶”,作为观察者的观测对象,它也在观测你的一举一动,不是吗?

    那么有人一定会问:“近代以及古代的东西都写完了,怎么办呢?”。这里倒是有个办法,也算是另辟蹊径吧!那就是写未来的事!

    那么一定会有人再问:“您难道会未卜先知?”,当然不会了;但现存的人类文明中却有个「灯塔国」可以让其他国家,在不失去主权的情况下,亦步亦趋地去学习。


    2:【别人的现在,是我们的未来?】

    比如,网上流传的那篇《任正非:美国将经久衰!》,不仔细看,以为是篇时下最平常不过的北美游记;再仔细看,才知道是转载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先生于1992年写的美国考察归来之印象, 好像都过去二十多年了,美国的东西两岸的人文景观似乎没有变化?那么人家的变化又是什么呢?

    比如,当我们还在研究241年前「灯塔国」建国前那本最出名的小册子的时候,也就是1776年2月14日托马斯·佩恩(Thomas Paine)所著的《Common Sense / 常识》,「灯塔国」的精英们关心的问题已是 Common law marriage 和 Domestic partner 的区别。

    且不必去讨论“是我们太落伍了,还是人家进化得太快了!”,倒不如我们学术界也来研讨一下这个更前沿的话题,对我们将来也会面对或者关注的事情作些预案,会不会算是另一种「弯道超车」呢?

    先来说说Common-law marriage 和 Domestic partner 的中文翻译吧!简单说,前者是指「非注册的异性婚姻」及相关权益;后者却是特指「同性婚姻」的伴侣。

    有趣的是,Common-law marriage 中的common-law一词,在这里有点歧义!common-law通常译成“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也称「英美法系;尽管Common-law marriage 也与「普通法」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不管是译成「普通法婚姻」,还是「约定俗成」的婚姻,都好象有点不知所云吧?所以意译成「非注册婚姻」,应该更易理解,不是吗?

    Domestic partner 直译是「家庭伴侣」,但最早却是同性恋权利活动家汤姆·布鲁汉姆(Tom Brougham)提出了一种新的“家庭合伙关系”类别,以此作为在向雇主填写员工福利表的时候婚姻一栏里,除了已婚(Married)、未婚(Single),之外的另一个新选项。起初是指,只有两个人住在一起,除了性别相同外,有资格结婚。个人觉得,这个名称的选用还有很有语言技巧的,即虽然有些晦涩难懂,但其实比直接用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来的好;而是,一方面既可间接地回避敏感词汇,另一方面也不会归入另一种「歧视」的范畴之内。

    Common-law marriage 和 Domestic partner 的意思和词源都说过了,区别就不言而喻了!那么两者是不是有共性呢!当然有!共性恰好在于婚姻的目的。

    传统的婚姻关系」,是通常意义上的两性结合的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 / Cohabitation」的本质区别在于,不仅仅只是有了婚礼仪式,而是婚姻双方以此为开端,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进而享有一整套平等的权利,包括家庭(如子女的监护权,领养子女)、财产(比如共同财产、税务、继承)、社会(如医疗保险、代做医疗决定、探视、代行权利、移民)等诸多方面,而且受到相关法律承认及保护。

    「Common-law marriage / 非注册婚姻」 和 「Domestic partner / 同性婚姻的伴侣关系」的终极目标,都是期许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来认定该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形式,进而享有和「传统的婚姻关系」一样的平等权利。


    3:【过去和未来的关系

    人们一定会好奇,「灯塔国」都是如何研究问题,才会萌发出这么多新思路呢?先举当下两个与技术世界更相关的例子吧!

    不作恶(Don't be evil)

    《不作恶》作为「谷歌」正式的企业口号,于2000年左右提出,并且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之一,出现在2004年的Google首次公开募股的招股书上。

    即然说到“恶”,忽然想到之前提到“托马斯·潘恩”的《常识 / Common Sense》一文中是这样阐述“罪恶”的:

    开篇即把社会和政府区分开来,认为政府才是「不可避免的罪恶」。“社会是由我们的需要产生的,而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产生的; Society is produced by our wants, and government by our wickedness;”

    并且“每个国家的社会都是福音,但政府即使处于最佳状态也只是一种必然的罪恶。在最糟糕的状态下是不能容忍的; Society in every state is a blessing, but government even in its best state is but a necessary evil; in its worst state an intolerable one;”

    言下之意,因为「谷歌」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由社会成员的的需要而产生,理所当然是福音。

    当然也可能会被人理解为,尽管不是一种“必然的罪恶”,但其最佳状态也只是“不作恶”。

    对比了一下「不作恶」和「不可避免的罪恶」,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灯塔国」的一些新思路也可能是从两三百年前的历史文献中迸发出的火花呢?


    4:【我们的过去和我们的未来】

    唐朝诗人李商隐的《无题》诗一直是典故如云,也让人如至云雾。比如这两句。

    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

    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


    5:【现在和未来的关系】

    灯塔国,又如何?

    第一门的奥古斯都像(1世纪),梵蒂冈博物館

    奥古斯都是古罗马帝国开国皇帝屋大维的头衔,他也是凯撒的甥孙和养子。在他去世后罗马元老院决定将他列入“神”的行列,并且将8月称为“奥古斯都”月,这也是歐洲語言中8月的来源。

    罗马灭亡了又如何,自然有人会claim声称“罗马”,比如基于古罗马(即“第一罗马”),才有拜占庭帝国声称的“第二罗马”,以及俄罗斯帝国声称的“第三罗马”;或者也可以基于神圣罗马帝国(即“第一帝国”),又有德意志帝国声称的即“第二帝国”),以及众所周知的“第三帝国”。

    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至今还没有人声称「第四....」吧?不过基于对11.11(双十一狂欢)的演义,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声称第四,只不过这次不是用罗马字符IV(即“4”),但至少和罗马字符IV的最初表述符号IIII是一致的。


    注:

    《无题二首》

    唐·李商隐

    其一

    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

    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

    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

    书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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