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 而是通过颁布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对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
这些商事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法。1927 年 《中国银行条例》, 1931 年 《银行法》, 1934 年《储蓄银行法》, 1935 年 《中央银行法》等。
2. 交易所法。1929 年公布《交易所法》, 1930 年施行。
3.票据法。1929 年 《票据法》, 包括总则,汇票, 本票, 支票, 附则5章139条.它是以北洋政府的票据法革案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 19 条票据法立法原则为依据,参酌德,日,英,美, 法等国和我国的商业习惯制定的。
3. 公司法, 1929 年颁布第一部 《公司法》, 参照德,法两国公司法制定, 共6章233条。
1946 年经修订后颁布了第二部 《公司法》, 条文增至 361 条。
5. 海商法。1929 年和 1930 年先后颁布了 《海商法》及其施行法。
6. 保险法。1929 年公布 《保险法》, 分为总则, 损害保险, 人身保险3章 82条。
7.破产法。1934 年公布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1935 年颁布 《破产法》, 规定对破产之宣告, 采取申请主义原则。
这些商事立法的颁布实施, 有利于完善我国近代部门法体系, 同时也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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