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为了能够值得受人尊重,就必须是永恒的吗?或者说,哪怕宇宙是坚定不移地趋向死亡,它也是值得追寻的吗?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将之分成了几个问题。善的来源是什么?善的本质是什么?善除了受人尊重这一精神层面的作用,是否还有其他的作用?在个人利益足够大的时候,或者说关乎生死的时候,还要去追寻善吗?当社会不复存在,善还有追求的价值吗?
聆听:罗素之问·思善1善的对象可以是自身,他人,外物乃至世界等等。常规意义上,值得受人尊重是指受他人尊重。也就是说,本文的善首先是利他的,其次也可不害己。因为存在利他性,那么这里的善应发生在社会关系中,存在于个体间,个体对群体或群体之间。要使他人得到确实的利益,这里的善应是一种完成了的或正在完成的行为。因此我把这种满足“值得受人尊重”的条件的善视为社会关系之间利他的一种行为。
聆听:罗素之问·思善1自古就有“性善论”与“性恶论”,似乎善和恶的标准早就确定。但是这些标准到底是从何而来的呢?现代社会的善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法律和公序良俗。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恩格斯曾论证过:“‘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也就是说,善的标准,无论是法律还是公序良俗,其基本作用都是消除矛盾,维持和谐,保证社会的稳定存在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心目中善的标准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封建时期,统治阶级将对女性的物化和束缚作为律法的一部分,这时的善带有对女性的压迫;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女性的作用被强调和重视,性别平等成为社会认识的主流。这种善的标准的改变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关系的进步对劳动力的需要。
聆听:罗素之问·思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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