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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高铁发车女子的几个猜想

对阻挠高铁发车女子的几个猜想

作者: 广州黎想 | 来源:发表于2018-01-10 21:25 被阅读81次

    对阻挠高铁发车女子的几个猜想

    文/广州——黎想

        新年伊始,尚未进入春运之际,安徽合肥一女子声称为了等待丈夫,用身体强行阻挡高铁车厢车门关闭,以阻止发车,列车员、乘客和乘警多次劝解无果。这个事情最后如何了结而不得而知之时,发达的新媒体已经给了这位中年妇女一记耳光:同车乘客用手机将现场情况拍摄下来,视频迅速传遍大江南北,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很快就有人指出阻挠高铁发车的女子是合肥某小学教师罗某某。当事人这样被“人肉”出来,心头的滋味可想而知。

        事情至此当然没有了结,据媒体报道,该趟列车的结局却耐人寻味,车上乘警和列车员竟然没有采取果断举措让列车正点发车,而是置车上广大乘客的公共利益而不顾,“终于”等来了该女子的丈夫,让列车晚点发车。

        至此,对该女子经历此事,后续应有几种可能性,试猜想如下:

        第一种可能是“撒泼”成功,旅途顺利。正所谓“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愣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这个女子的行径大概就是“横”的范畴吧,一家子出行没有准确把握出行时间、留足充裕的时间赶高铁,以至于其中一人赶不上车,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改签车票或是放弃旅途了。这个女子倒好,要整列车的人等他们家一个人,还采取了阻挠高铁发车这种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手段,以避免因家人迟到的而错过列车。这显然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行径,无奈高铁晚点发车已经成了既成事实,按照时下一些“公家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佛系”逻辑,该女子存在“撒泼”成功,旅途顺利的可能。

        第二种可能是被刑拘了,等待法律的裁判。刑法有一条罪名,谓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范畴看,它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四个罪名并列的兜底线条款。简单来说,放火罪等四种罪名都是重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囊括了这四种罪名之外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因此也是一条重罪。

        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分析:该女子置高铁上所有乘客的安全而不顾,以身体强行阻挡高铁车厢车门关闭的手段,达到阻止发车而等候丈夫的目的,该行径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试想,如果因为该女子阻止发车的行为而导致高铁被后来的高铁追尾,后果将不堪设想。她的主观方面显现没有让高铁被追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目的,但其心理状态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也就构成了刑法所谓的“间接故意”。

        事件中,客观方面没有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只是导致了列车晚点的事实。但这也只是该女子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理由,并不能说该女子不涉嫌犯罪。

        第三种可能是被行政处罚,铁路部门是位老大哥,不然就不会有专门的铁路法院、铁路公安了。铁路部门可以全面考虑事件中对铁路运营所造成的冲击,运用行政手段对该女子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达到惩戒违法为目的。

        正在笔者行文之际,安徽合肥传来消息:安徽铁路公安在线1月1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1月10日上午,事件中的当事人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铁路部门算是宽宏大量,让罗某掏出2000元买个教训。笔者前面的两种猜想随之泡汤,看到所谓“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愣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是不成立的,笔者心里也有所欣慰,毕竟社会是在进步的,靠硬、靠愣和靠不要命已逐渐失去了市场,自觉与理性才是新时代的主旋律。事件经过媒体一番发酵,也给广大群众普及一个常识,列车是不能阻拦的,做有悖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事情是要付出代价的,春运即将来临之际,这种常识教育,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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