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共同说(少数说)
传统理论根据“相同性”的程度,发展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方方面面都完全相同,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的罪名完全相同。这种观点要求过于苛刻,已遭淘汰。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例如,甲、乙商量,一起将丙女打晕,甲意图劫财,乙意图劫色。二人将丙打晕(轻伤),甲取到财,乙强奸了丙。(1)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强奸罪,两罪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2)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有部分相同的地方,也即故意伤害罪,因此,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最终定抢劫罪,乙最终定强奸罪。
2、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相同特征,特别是不要求主观阶层的要素保持相同,也不要求定相同罪名。行为共同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因此属于多数说。
例如,甲给乙发短信:“一起找个女的,搞一下。”乙回复:“好。”二人抓住丙女,准备带到角落,此时被警察抓获。单独讯问甲的犯罪意图,甲的回答是为了抢劫。单独讯问乙的犯罪意图,乙回答:“甲想强奸,我跟他一起干。”(1)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乙的方方面面都不同,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2)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抓住”丙女这个环节是相同的,但是这个环节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符合案件事实。(3)按照行为共同说,甲、乙一起制造违法事实(抓住丙女),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有具体名称、罪名,不能因为没有名称,就否认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因名而废实;甲定抢劫罪未遂,乙定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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