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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凉凉”?新电商法的出台让哪些人嗟叹不已?

代购“凉凉”?新电商法的出台让哪些人嗟叹不已?

作者: 欧德自由行 | 来源:发表于2018-12-01 10:23 被阅读6次

日前,为了规范代购业的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可以说,代购业是大家现在都很熟悉的一个行业了,代购业的起步阶段大约在2005年,那时候,在国外工作的人或者是留学生,在回国的时候都会带一些“珍稀物”,送给亲人或者帮身边的朋友带,比如昂贵的手表,大牌包,珠宝,抑或是女士化妆品。

渐渐地随着国内经济繁荣,国内的中产们对代购开始逐渐狂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嗅到了商机,展开了代购产业,扩展到了各类境外工作人员,空姐,以及一些中国内陆的“专业代购者”,他们会在短期内频繁往返的出国去往代购地,然后代购任何具有商品附加值的产品。

在2000年开始的“韩流”现象,使得韩国的文化开始在中国大陆盛行,韩国的化妆美容,服饰,影视等都开始成为最流行的标志,随之而来的,韩国“东大门”也称为一个非常热门的代购服装地标,还有各类韩妆也是壮大国内代购们的一注强心剂。

而在2008年发生的举国震惊的“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因为在奶粉里面掺入了三聚氰胺导致了婴幼儿的奶源的安全性被严重质疑,这起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也使得奶制品的代购业轰轰烈烈的展开了,澳洲奶粉,德国“爱他美”,“喜宝”奶粉等一时间供不应求。

然而在代购业日渐繁荣的背后,却是无数的个人代购者的心酸和拼命,在巴黎老佛爷百货,每一个柜台都标配了一个中文导购,专门用来为中国买家服务,其中占到百分之60左右的中国买家都是代购,代购们一般在商场刚开门就要去排队购买各种产品,遇上有限量款或者是黑色星期五,圣诞折扣季这样的日子,还需要拼命抢货。

为了稳住顾客的心,想出的招数也是千奇百怪,只为了证明自己的代购是最真最好的一家,每个人都想瓜分这一块很诱人的“代购”的大蛋糕,然而私人代购业却一直是灰色的。走私,偷漏税,假货等等关键词,都会让这个行业蒙上了一层灰色。但还是有大批大批的人游走在这个灰色地带,乐此不疲。

2014年海关总署“56号文”生效:未经备案的私人海外代购将被定为非法。这样政策的规范,却并没有全面的被严格遵守。代购们的路虽然越来越窄,一不留神就会被海关征收一大笔税,随时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在今年11月,更是传出一则让所有代购都惊心胆寒的消息,一名叫做“游燕”的女子,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主要从香港代购高档服装。因为代购,轻松游走在香港的各大高档商城,赚了个盆满钵满1000多万。却也因为代购,被罚款550万,坐牢10年,多年的财富瞬间归零。

     游燕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为触及红线,亦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体: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新规对“海外代购”产生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最重要的一点莫过于淘宝店主、微商如何活下去?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不管是什么代购,韩国化妆品、澳洲奶粉、日本的马桶盖、还有朋友圈里的欧美、泰国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做这些代购都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

  那看官一定会困惑了,如何才能依法纳税呢?听我给你慢慢分析。

  具体而言,对于代购的商品,需要根据情况予以区分缴税:

(1)代购从业者以“人肉”形式亲自携带入境,尚处于自用合理(相同产品量也不可以过多)的情况,且总值低于限额(中国籍最高5000元人民币,非中国籍最高2000元人民币),予以免税

(2)代购从业者亲自携带入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情况,或者超过限额,则需要以行邮税的方式对超出部分缴税

(3)以个人邮寄包裹形式海外直接寄送入境,如果应征进口税税额高于50元(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例如白兰地完税价格为500元,税率为50%,则应征进口税税额为500*50%=250元),需要缴税。在此,海关主要以法定的完税价格表为准,并不以邮寄包裹时自填的价值为准。具体的完税价格,可以参照中国海关总署2018年10月25日公告的最新完税价格表: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058328/index.html

所以说,对于代购行为,以后不管是否亲自携带入境,都应该主动报关缴纳税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除了关税外,由于代购的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代购从业者还应该依法缴纳其他税款。

在此,以中德代购为例。如果一名中国籍的“留德华”在德国工作,并在业余时间从事代购,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其一般被认为他是德国居民(无限纳税义务人)。假设他在德国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则需要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主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Umsatzsteuer,只有符合微小企业Kleinunternehmen标准时,才可以免除增值税)与营业税(Gewerbesteuer,盈利超过24500欧元时需要缴纳)。

也就是一句话总结来说,一定要严格纳税!不能再偷税漏税了!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代购从业者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于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中国进行工商主体登记。因此,在中国的代购从业者可以在本地工商局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在此,代购从业者可以选择继续以个体的形式经营代购业务,办理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或者也可以选择成立公司,并以公司的形式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而在海外的代购从业者(在此以德国为例),可以选择以个体工商户(Einzelunternehmer)的形式在当地的主管部门(如柏林是在当地的行政管理局,Ordnungsamt)处进行工商登记。或者选择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德中信也可以提供相关业务,具体详情请咨询。

    但是《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会给哪些人带来影响呢?首先,对于代购者来说,一定是有致命的伤害的,因为我们来算一笔账看看:“比如说纪梵希散粉,丝芙兰的价格是595元人民币,我卖出的价格是380元,韩国采买可能才300出头。但如果足额缴税,我们的利润空间会很小。”这样代购的时间成本和利润率一下子爆减,而很多个人代购并不会走量,这样一来,原来的盈利会大大缩水,甚至连原来的一半都没有了。所以肯定会有一批个体代购者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当你想要买一些国外的新奇玩意的时候,你一般也只能选择跨境电商了,像海淘,京东等一些大的平台,因为从私人代购那里的价格优惠已经不复存在了。你也就没有办法用很划算的价格买到很心仪的产品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有了价格的筛选,也就会把一些质量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品拒之门外了,这样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安全指数直线提高,行业的规范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假货的泛滥,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情了。

   而从中最获利的应该是跨境电商了,合法纳税的跨境电商有望在今后几年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也使得国内的消费者可以更加方便的购买到国外的产品了。跨境电商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其实并不算长,经过多年野蛮生长,规范将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关键词。同时这是一个政策敏感型的行业,2016年出台的4.8跨境新政也曾引起行业恐慌。《电商法》虽然加大了对行业的规范力度,但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这样以来,也有可能是跨境电商取代中小代购的一次契机。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自欧盟国家开始严查VAT(增值税)后,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也响应各国政府要求全面开展巡查卖家VAT税号行动!现如今,随着各国电商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拟定和调整电商市场的各项税务政策,以此来保障电商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开店的卖家和有相关想法的卖家们,也需要根据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样地,德中信也有相关的一站式业务,需要的可以进行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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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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