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越来越成为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的处分经常会遇到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以及赠与协议。三者都涉及对于夫妻财产的处分,但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涉及夫妻财产处分的三类协议即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协议。
一、离婚协议及离婚协议的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目的,并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主要涉及感情破裂、孩子对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三个问题。依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通过协议离婚并经民政部门确认才能发生效力。双方未能协议离婚而通过诉讼形式离婚,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财产分割的依据。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离婚协议因为具有身份关系,因此生效后不能随便撤销或变更,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在一年以内提出。
二、夫妻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同时规定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17条18条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协议。该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的书面约定,约定的财产归属形式共三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夫妻间财产的赠与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该条的理解,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以撤销。
四、财产约定与赠与协议之间区别
实践中,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往往很难区别,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且不可随意撤销,而赠与在产权变更之前可以随意撤销。那么如何区别,王蔚律师认为,由于婚姻法及解释对于二者的区别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时,要严格依据财产约定形式是否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超出三种形式存在认定为赠与的风险。因此建议,在签订类似协议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可以选择进行公证以免除一方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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