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代理武哥、凯凯与某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庭了,开庭比较顺利。
关于逾期交房,被告提出几条答辩理由:
第一,未按合同交房,是重污染天气、政府修路以及青岛峰会期间停工,耽误了工期,应予以扣除;
第二,根据合同附件预定,原告应在去年年底交公共维修基金,如果不按时交,被告可以不将房屋交付原告;
第三,原告贷款下发的期限较晚,与首付款相差一年左右,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为标准计算损失;
第五,被告早就向原告下发了收房通知书,但原告未收房。
答辩理由如下:
第一,重污染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预见到天气状况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其在订立和同时,应当已经将天气状况考虑在内,约定的工期已经考虑了天气状况的影响,不应再以天气状况作为延期交房的抗辩理由;政府修路行为也不必然的导致工期的延误,因为被告完全可以绕行其他路段,对其施工并不造成必然的影响;况且,天气状况的异常和政府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被告停工,被告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和施工进度等资料。
第二,公共维修基金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并且,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非因原告未交公共维修基金,二是被告未能取得作为交房条件之一的房屋测绘报告;被告也从未通知原告交纳公共住房维修基金。
第三,根据合同附件的约定,贷款应由被告协助办理,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士,对贷款进度无从判断;
第四,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其直至4月23日才取得作为交房条件之一的房屋测绘报告,并不存在原告不予收房的情况。购房合同是原告提交的格式合同,违约金约定合理,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低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24%的标准。
本次开庭总结:
一、被告提交的证据应该一项一项予以答辩,即被告提交一组证据,我就开始就该证据进行答辩。而开庭的实各组证据的证明目的,需要书记员翻回到原来的庭审记录中查看记录,非常不方便。
二、对合同和法条没有进行全面的研究。合同中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约定没有认真研究,合同复印件少了一页页也没有发现;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最高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纠纷司法解释没有看, 不了解损失确定以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作为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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