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江西上饶发生了一起命案,某家长持刀进入小学刺死了自己女儿的同学。
上面这短短一句话,读一次,难过一次。
无论目前网上“被害者长期霸凌凶手女儿”言论是否属实。一个幼小的、拥有无限可能的灵魂被终结,这都是文明社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回头翻阅新闻,我们发现无论用什么措施来避免,总有伤害儿童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我们常常抱怨早高峰堵车,但堵在早高峰车流中的,有一半都是为了避免孩子发生“意外”的家长,即便那概率只有万分之一。
这说明老百姓对社会给予儿童的保护措施并不信任,说明还有很多措施需要完善。正如千百年来,我们中国人一直做得那样:
保护孩子,我们努力了几千年
两千多年前,孟子就曾说过: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这句话被记载于《孟子·梁惠王上》一书中,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儿童保护的言论。
这代表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深知孩子是文明延续的希望,必须得到妥善的保护。
古代政府也推出了很多措施以鼓励老百姓多生孩子,为国家积蓄力量。
比如春秋时期的齐国,政府拿出“公务员编制”,设置事业单位专门负责老百姓的生育工作,他们推出的政策是:
家中育三子,免母赋税;家中育四子,免全家赋税;家中育五子,政府配保姆、提供两人口粮,直到小孩生活能够自理。
再比如汉高祖刘邦承诺:每生一个小孩,全家免税2年;
汉章帝承诺:女性公民怀孕后可免其丈夫赋税一年。
以上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说是有效解决了老百姓“不愿生、不敢生”的难题,按现代的话来讲,属于“精准催生”。
而除了鼓励老百姓生孩子之外,在那个社会动荡的时代,政府也没有忘记因战乱或其他原因而流离失所的孤儿,这种政府行为在当时被称作“恤孤”。
据《梁书·武帝本纪下》记载,在南北朝时期(公元521年),梁武帝于京师设立了名叫“孤独园”的福利机构,使“孤幼有归”,既管孤儿,也管孤老。这是我国有记载以来出现最早的福利机构。
随后历朝历代的君主也都十分认可梁武帝的理念,不断丰富完善着儿童福利机构:
唐朝不仅设有“悲田养病坊”供老幼病残疗养,政府还懂得借用“人口的红利”,鼓励民间有收养条件的老百姓领养孤儿。
《唐律疏议》规定,但凡领养孤儿的家庭,每年都可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口粮。唐政府凭此措施妥善地安置了一大批战争孤儿,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到了宋朝,政府一改之前“老幼同恤”的措施,成立了独立的“慈幼局”专门服务于年幼的孤儿。
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在慈幼局内有政府雇佣的乳娘。无论是幼而失母的孩子,或因家人无力抚养被抛弃的孩子,慈幼局都会代为养之。
而对那些贫穷的家庭,慈幼局每月都会发给他们钱米绢布,让他们的孩子得以温饱,直到养育成人为止。
和唐朝一样,宋朝也鼓励民间领养,会发给领养家庭“月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从鼓励生育到妥善安置,上述的一系列做法充分体现出了我们老祖宗在封建社会里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生命的决心。
严打人贩子
解决了“生”的问题,古代政府随后又推出了一系列儿童保护措施,确保“养”的顺利。
刚刚我们讲到,唐宋等朝代都有鼓励民间领养孤儿的措施,而为了防止某些人骗取国家补助却不履行养育孤儿的义务,政府也是有着明确刑罚的:
虐待养子---五十大板;
无故弃养---流放两年;
弃养致死---斩首示众。
阻止了监护人虐待孩子的潜在可能之后,接踵而来的则是另一个千古难题:拐卖儿童。
提到这,就不得不说现代人关于“人贩子”量刑的争论。争论基本可以分为“鼓励严惩派”和“自诩理性派”。
“鼓励严惩派”认为:
拐卖人口的行为破坏了无数家庭的幸福,毁掉了无数的人生,应该以“一律死刑”进行严打,用重刑的威吓让企图犯罪的人打消念头。
而“自诩理性派”则认为:
量刑是一门十分复杂的学问,如果拐卖人口一律判死刑的话,可能会导致人贩子在伏法前“鱼死网破”、“杀人灭口”,对本可能被救出的被拐儿童面临生命威胁。
小鼬绝对尊重量刑这个工作。
但如果按照“自诩理性派”的论点进行延伸:那么为避免毒贩“鱼死网破”,运输贩卖毒品不应被判死刑;为避免连环杀手“鱼死网破”,故意杀人也不应被判死刑。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先保留各自观点,借鉴一下古代人是怎么对付人贩子的:
宋朝政府对拐卖儿童行为就是一句话:
去tmd量刑!
管你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一律从重处罚:
拐卖儿童为奴,绞刑。
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斩首。
更大快人心的是,宋朝打击人贩子同样会惩罚买方。
管你是什么深山老林未开化的,管你是什么教育缺失思想封建的,只要你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儿童,就跟着人贩子连坐。
同时,参与拐卖儿童的中间人也逃不了干系。也就是说如果人贩子被判死刑,这条线上所有的人都得一起死!
这才是小鼬心中,对待拐卖儿童该有的样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