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的效力
在商法上,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之间的差异教一般民事领域小得多。因此不妨将二者统称为交易习惯。纵观商法,交易习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漫长时间沿袭下来的商主体之间的经常性规范,往往具有合理性与实践性,因此,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商主体许多时候,依然沿用商事习惯。交易习惯往往起到指导作用。并且,作为形式渊源的成文法具有滞后性与局限性,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一成不变的成文法已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因此,将商事习惯赋予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具有必要性。其实,在合同法中,交易习惯在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自治规则的效力
作者认为自治规则发挥着实质渊源的效力,因为自治是商人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商事活动兴起之初,人们自愿组织市场和进行交易。然而随着商法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与制定法,国家的管控也随着加强,自治不再是毫无边界的。但是,并未因此否认自治规则的效力。相反,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章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自治规则起到了监管的功能因此,随着经济发展,国家监管职能将进一步下放到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团体中。
但是,随着权利本位法治观念的提升,自治规则的重要性随着彰显。然而,自治的边界何在?这是理论上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三、一般法律原则与学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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