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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学习笔记(32)销售或质量有关的事故责任主体

杨立伟·学习笔记(32)销售或质量有关的事故责任主体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08-15 16:43 被阅读0次

一、机动车试乘、试驾过程中造成损害,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者担责,试乘人、试驾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机动车产品缺陷造成事故损害,生产者担责,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不能指明生产者的应担责。

受害人与机动车产品生产者之间的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由生产者证明机动车不存在缺陷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事由为:《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4、受害人故意行为;5、第三人过错;6、不可抗力等造成产品缺陷的,也属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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