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道交解释》第16条第2款,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人身损害精神损失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范围,弥补了现行商业险条款不予赔偿精神损害的缺陷,允许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通过合法的选择获得较多的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进程中的重大进步。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道交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承诺给付”应当是书面形式而非口头承诺,且承诺赔偿金额应当是明确的,否则将视为没有承诺;受害人的起诉应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且请求金额确定,否则不满足受害人的抚慰金请求权转移之条件。
3、“严重后果”的认定: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精神损害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
4、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地区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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