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男对乙女表白:“啊!乙,我对你的爱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我家在上海城里有一栋楼,如果你嫁给我,你做包租婆,我做包租公,我们靠着房租浪里个浪。”
乙欣然同意。
婚内,男方父母生意不错,又全款买了一栋别墅,写的是甲男的名字。
五年后,甲乙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此时,房子的价值翻了一番,浪完后存折中房租还剩100万。
那么问题来了,在房子没有过户到女的名下、男方葛朗台附身的前提下,女的能分得多少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婚前财产,价格翻一番属于自然增值;房租是房子所生之物,为孳(zi)息,不是投资所得,属个人财产。
没有特别约定,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
这里列举的仅是婚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情况,具体参读婚姻解释法。
所以,菇凉们,你们懂了不?读法有时候,能赚钱的呀^_^。
不过,不婚的、婚前约定财产各不干预的和感情稳到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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