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财产纠纷案
1990年冬天,李某(男)与张某(女)相识、相恋,1992年5月,李某和张某打算结婚时,张某的父亲因事故死亡,张某从父亲那里继承房屋一套。张某在国外的姑妈听说张某要结婚,给张某承诺送她1000美金作礼物。同年12月,李、张登记结婚,住进张某继承的房屋,张某陪嫁彩电、冰箱。婚后不久张某收到了姑妈从国外寄来的钱。1993年8月,李某的一项科研成果获得10000元奖金。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李某忙于科研,张某忙于家务,两人感情逐渐疏远,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协议,张某于1997年4月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思考: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的答案。张某的个人财产:父亲的房子,姑妈的1000美金(提前承诺的)。【原因是是结婚前所得的。尽管钱是之后给的。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后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各自的特有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遗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共同财产(冰箱,彩电,李某的10000奖金。首先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李某的奖金是结婚后离婚前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如何分割根据法院来说。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所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割。”
以上对于问题的答案只是自己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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