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条款列读
保险公司的接管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派接管组织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接管不是占有或解散保险公司,而是通过全面掌握和支配保险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采取必要措施,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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