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
神经症的发病通常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不健康的素质和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症状复杂多样,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如焦虑、持续的紧张心情、恐惧、缠人的烦恼、自认毫无意义的胡思乱想、强迫观念等。患者虽有多种躯体的自觉不适感,但临床检查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患者一般能适应社会,其行为一般保持在社会规范容许的范围内,可以为他人理解和接受,但其症状妨碍了患者的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患者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常迫切要求治疗,自知力完整或完全完整。神经症也是门诊中最常见疾病之一。
神经症来自痛苦的真理,人遭受痛苦的折磨,这痛苦并非来自各种各样的对生活必要而有益的病理学机制,而是来自对这些机制的拒绝。正是这种拒绝夺去了他的幻觉,而这幻觉对于他的生活是重要的比其他人在心理上更接近实际的真理,这正是他遭受痛苦的原因。
神经症包括功能和器质两类,DSM-3取消神经症的术语,其被分解为“焦虑障碍、心境障碍、躯体形式障碍”3类。神经症患者需要控制自己,也要控制他人。凡是不由他发起或赞同的事件,他都不希望发生。但这种控制欲也可以被淡化,甚至淡化到这样的地步:他和他周围的人都相信,这个人在允许别人享有充分自由方面达到了慷慨的程度。
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诊断神经官能症:1.经过仔细检查没有发现相应的,可以解释其症状的躯体疾病;2.精神因素在其发病及病情变化上有很大的影响。神经症以恐惧为主,并有恐惧对象、恐惧程度不合理,发作时伴有焦虑和植物神经症状,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无法控制感。严重标准就是社会功能受损,回避症状必须是或曾经是主要症状,排除强迫症、焦虑症、分裂症和疑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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