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新闻,可以先阅读《深圳:「职业索偿人」6 人团伙被灭(附红头)》,也可直接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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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创造寻租空间
这篇文章其实是承认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恶法。恶法的管制「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导致一些没有质量问题、商家没有侵权的行为,被《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为违法和侵权行为,并且要给买家相应的赔偿。
也就是说,消费者想要的、认为好的东西,是违法的,并且消费者(包括职业索偿人)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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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权
所谓「立法的初衷」,看上去是要逐步地统一、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这个「目标」被当成了合法的标准。
但这一目标对消费者没什么用。市场竞争只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竞争,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不需要额外的动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规定则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都遭受损失。统一标识并非没有代价。因为消费者不喜欢,或者认为别的方面更重要,才没有统一。强行要统一,只会导致「破坏营商环境」等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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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加速效果的展现
在没有恶法的情况下,对欺骗消费者的商家「敲诈勒索」,有利于减少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解决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敲诈勒索」提高了商家欺骗消费者的风险和成本,导致惯于欺骗消费者的商家难以生存,相对于不欺骗消费者的商家没有优势,只有劣势,因而只能退出市场,或改变策略不再欺骗。从产权上讲,这样的「敲诈勒索」没有侵权,仅仅是收钱承诺不发表某种言论。从效果上讲,也是好事。其根源在于,市场是消费者主权,只有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家可以生存。
恶法不符合消费者的需求,而是人为创造了一个「为你好」的需求。本案「职业索偿人」根据这样的需求行动,不是把商家暴露在真实的消费者面前,而是暴露在恶法面前,当然导致糟糕的后果。
本案「职业索偿人」的行为是否正义?我认为是不正义的,即使是合法的。类似于计生,德国普通人在二战时的某些行为。在自身没有受到胁迫的前提下,按规定办事、执行命令等等,不能成为作恶的理由。
但是,我们要注意,营利行为可以「高效率地满足需求」,仅仅是加快了效果的展现,而与效果的善恶无关。效果的不同,取决于在市场规则下,还是恶法的规则下;取决于需求是消费者自身的真实需求,还是恶法的「为你好」的需求。
不想看到恶法的效果,我们应该追求改变法律法规。如果把营利行为当做改变的目标,一方面可能打击效果好的营利行为,另一方面可能忽略恶法。
淮南淮北水土不同,产权和市场规则是道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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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 人的行为
ZF 人出场,负负得正的现象就变得常见了。
在「职业索偿人」问题出现之前,有关部门的选择是,虽然规定上要求你做到,但是民不举官不究。可以猜测,有关部门也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效果不太好,如果真的严格执行,会导致「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ZF 人判断,严格执行没什么好处,干嘛要费这力气呢?所以选择消极对待。应该指出,不严格执行,是正确的,ZF 人的利益和老百姓在这里是一致的。
这种可以选择消极对待的裁量权,和法律法规制定的随意,是不是相辅相成的呢?因为可以不执行,所以暂时写重一些也无所谓?但是恶法已经存在,可能产生想象不到的效果。
在「职业索偿人」出现并造成问题后,有关部门的选择是不再认为相应的「敲诈勒索」行为合法,给恶法打一个补丁,恢复由 ZF 人裁量的情况。
「下一步工作」,是和以前一样消极对待,还是严格执行管制?毕竟「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等恶果已经至少是部分发生了,ZF 人也已经花了很大力气,「职业索偿人」高效率的营利行为已经收集了大量证据,锅也给了「职业索偿人」。这时候「顺便」把标识给规范了,会不会成为一件对 ZF 人而言收益高于成本的事?当地的商家觉得如何呢?不了解具体情况,不好说。红头文件里说「建议」加大排查力度,也许只是为了表明锅都是「黑恶势力」的。
好消息:给其他「职业索偿人」提了个醒。不要作恶,否则不会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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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的膨胀
我在此相信有关部门每一步都是善意的。这个案例体现了善意的 ZF 是怎么一点点膨胀的。
开始于一个「为你好」的管制。
这个管制也许能实现,也许不能,但只要不符合产权和市场规则,就可能制造意想不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新问题,如果不反思原有的管制,就要打补丁,一个新的管制。
补丁之后还有补丁。
如果我们无法分辨管制是不是对的,恶法就可能不停的膨胀下去。有时候恶法不执行,或者看不出有什么问题,那是你运气好。只要继续留着,难免有一天会出效果。不符合产权和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都值得仔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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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如有相关错误,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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