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财产分配中,《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①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在夫妻财产分配中,《民法典》规定照顾夫妻一方的情形。
①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在离婚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主张两项内容,一个是主张损害赔偿,另一个是主张对其予以照顾。
第一项主张需要当事人主动提起,第二项主张则是由裁判者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适用。
涉及到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比如因为一方出轨导致离婚,但这种出轨又没有发展成重婚、同居的情形,则无过错一方只能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对自己予以照顾,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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