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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老字号企业要新营销还要防盗?!

新时代,老字号企业要新营销还要防盗?!

作者: 2fb700a77943 | 来源:发表于2018-10-12 16:30 被阅读5次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秀、有独特工艺或者传人,在当地乃至全国有强大的影响力的优秀民族企业和品牌。

    但是老字号在互联网营销的冲击下, 品牌知名度与销量都逐渐下降。为了迎合互联网营销,老字号推出一波怀念的营销——老字号近年来屡有跨界创新之举。比如,泸州老窖出香水、周黑鸭与御泥坊联名推出辣味唇膏、六神和RIO推出花露水味的鸡尾酒等。此间业内人士坦言,老字号频频跨界,其所呼应的大背景在于,由“情怀杀”“回忆杀”所驱动的国货复兴浪潮渐成气候。伴随着各类老字号、国货的重新流行,该事物也变得极具话题性,其品牌价值也是一路水涨船高。得益于此,老字号得以走上了一条品牌红利的变现之路。

    大白兔X美加净(唇膏) 旺旺 X TYAKASHA(服饰) 六神 X 锐澳(饮料)

    老字号的品牌要打响,还要防盗!为什么?

    因为老字号还会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1)背景

    合川桃片是著名的重庆特产。开业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同德福”商号出品的桃片享有较高知名度。1956年,由于公私合营,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

    可是“同德福”的传人(本案中的被告)没有申请到“同德福”的注册商标,原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持有第1215206号“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即糕点、桃片(糕点)等。

    被告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是未能成功。原告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号”“百年老牌”字样、“‘同德福牌’桃片简介:‘同德福牌’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或1840年),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等字样。事实上,原告和这些描述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没有注册到“同德福”商标,也未能撤销掉原告注册的商标,但是基于“同德福”传人的身份,注册使用“同德福”作为字号。

    被告重庆同德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余晓华(同德福第三代传人余永祚之子),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生产,该公司是第6626473号“余复光1898”图文商标、第7587928号“余晓华”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过程

    原告起诉禁止被告使用“重庆同德福”的字号,被告反诉原告虚假宣传,嫁接历史。

    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理由:原告虽然已经将“同德福”注册为商标,但是被告作为“同德福”的传人注册使用 “同德福”字号具有合理性。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即便他人将“同德福”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

    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且在其网站上标注了史料来源,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裁判要点归纳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部分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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