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定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二)非居民个人
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翻译,审稿,书画,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会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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