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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2021-01-05

作者: 欢欢_huhuan | 来源:发表于2021-01-05 15:35 被阅读0次

    县流浪乞讨人员安置中心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桑植县益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申报日期:2021年01月       

    一、项目建设背景和目的

    1.1项目建设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获得很大提高,贫困人口逐年减少。2004年—2009年,扣除物价上涨,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7%,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000万人,减少到1993年8000万人,到目前下降到3600万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受益,居民的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等各方面获得极大提高,权益维护状况得到改进。

    但是,经济发展和市场取向的改革,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对部分儿童生存状况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从农村到城市的巨大人口流动浪潮裹挟一部分儿童,他们离开家乡、离开父母家庭、离开学校,在缺乏人身安全及经济保障的环境中游荡;家庭不稳定的增长、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现象的增多,使一些儿童成为犯罪活动的牺牲品和参与者;伴随着城镇改革尤其是国营企业改革的推进,城镇失业率提高,下岗职工增多,城市中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在增长,这些家庭子女的生活质量及求学机会常常受到家庭经济的影响,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由政府福利机构、父母工作单位、社区组织及家庭亲族共同构成的针对处境困难儿童的援助保护体系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一部分特殊困难的家庭及儿童,既不能从原有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获得支持,也无经济能力从市场中获得帮助。

    社会节奏的加快以及激烈的竞争使得部分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家庭暴力等现象。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社会学家则认为,实际数字要高更多。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信访量高达3.66万件。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还有5%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精神损害。

    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年轻一代“孝文化”造成了一定的弱文化,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没有着落,甚至遗弃老人的现象发生。

    乞丐群体的大量存在加重了城市文明危机态势,进一步引发“城市病”。如:乞丐多在垃圾桶里翻捡食物,在垃圾场等无人区搭建窝棚,生活在城市脏乱差的死角地带,由于生活条件极差,食品用水毫无生活保障,极易成为各种疫病的感染源,而由于乞丐的流动性,群体化特征,极易在群体传播开,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影响到城市的环境卫生和防疫问题。还有有的乞丐,转在车站、马头、闹事等人多的地方乞丐,与优美的城市环境反差巨大。此外,在乞丐大军中,难免泥沙俱下,混杂一些为非作歹之徒。他们长期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隐匿社会身份,流窜作案,直接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城市居民的安全感。

    为了积极响应国际对于加强流浪成年人的救助和帮扶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工作号召,建设功能齐全新型社会救助保护机构就成为必然。

    本项目即是为适应以上要求而提出来的。

    1.2项目建设目的

    和谐社会,不能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成为碍眼的风景。和谐社会,人人共建、人人共享。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要尊重和爱护每一个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桑植县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就是要建和谐促和谐,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享受和谐社会的福祉,保证和谐社会既有美丽的风景又有美好的愿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步履蹒跚而掉队。我国已经吹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结集号和冲锋号,要努力消灭贫穷、告别落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持续解决一些突出民生问题,回应民众的需求和期盼,为此,就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桑植县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就是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道路上力求不让一个人落伍掉队。

    1.3需求分析

    根据调查及针对上述的问题,基本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为生活无着落、正在或即将流浪或乞讨的提供安置工作,保障其生活基本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安全保护、心理康复、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和法律援助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3、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有利于建设社会矛盾,优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是当前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项目建设目标人群界定

    县流浪乞讨人员安置

    三、 项目建设周期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项目建设内容

    4.1、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4.2、安置原则。以属地管理原则,第一发现地为落户安置地,发现地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照料服务的,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异地开展照料服务。

    4.3、安置机构和安置方式。根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安置到当地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办福利机构。本地无公办福利机构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置到有照料护理康复能力的民办福利机构,由安置单位与民办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和保障职能;未成年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4.4、安置流程。

    4.4.1、在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4.4.2、非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4.5、核心举措(政策衔接)。对滞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安置后不再继续享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但原送出救助管理机构应继续负责为其提供寻亲和护送返籍服务。安置机构应帮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基本医疗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

    4.6、辅助性资料。

    4.6.1、打鼓泉分院只需提供场地设施与相关基础性服务,并派遣院内医、护人员对托养人员建立医疗档案并进行日常体检与基础医疗服务,其余日常照料、看护、饮食等事项均由我院进行落实。

    4.6.2、承担院内的装修与设备(全院墙体粉刷、二楼三楼防盗网、水电线路改造、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监控设备、二楼三楼软硬件设备、围墙翻建、后院地面整改、厨房设备)。

    4.6.3、合作的公益性大于经济性,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通过双方合作,能够充分盘活卫生院的闲置房屋、部分医疗设施等资产,同时也能给周边的群众带来一些就业机会,切实增加当地农户的经济收入,从而实现双赢。

    本次合作不影响卫生院原有正常开展的所有业务。

    专业名词解释:

    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人员。

    五、项目建设意义

    1、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建设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提升救助管理和服务专业化水平

    六、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流程

    6.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基础条件、托养服务办理流程及效果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和受托机构开展托养工作。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及其他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服务的机构可参照使用。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9354-2012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3、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2009《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6.3.1 

      机构托养  institutional care

    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请其照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

    6.3.2 

      受托机构  care institution

      经一定程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委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6.3.3 

      托养对象  care object

    救助管理机构委托给受托机构照料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6.4 、受托机构基础条件

    6.4.1、机构资质

    6.4.1.1 、受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具备法人资格;

    b) 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

    c) 具备从事托养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的资质;

    d) 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

    e) 有餐饮卫生许可;

    f) 有消防安全证明。

    6.4.1.2 、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

    6.4.1.3、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6.4.2 、工作人员

    6.4.2.1 、机构主要负责人宜具备医疗、养老等相关工作背景,熟练掌握护理、养育、社会工作等知识。

    6.4.2.2 、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其中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4.2.3 、工作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托养对象的需求并能提供GB/T 28223第4.2章节和第4.3章节所规定的服务为原则。

    6.4.3 、设施设备

    6.4.3.1、托养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25㎡,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人均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4㎡。

    6.4.3.2 、提供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6.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托养对象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6.4.3.4 、设有食堂,配备厨具、餐具、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等。

    6.4.3.5 、设有洗漱间,配备脸盆、牙膏、牙刷、肥皂、毛巾等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6.4.3.6 、设有卫生间,配备蹲便器或坐便器,有残疾人辅助扶手、轮椅厕位、卫生纸、纸篓、排气扇、洗手池。

    6.4.3.7 、设有洗浴间、更衣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拖鞋、浴凳、排气扇等。

    6.4.3.8 、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消毒设备等。

    6.4.3.9 、有条件的受托机构宜设置托养对象活动室,并配备健身器材、图书、电视、棋牌等。

    6.4.3.10 、配备拐杖、轮椅和其他辅助器具。

    6.4.4 、 安全管理

    6.4.4.1  、受托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员,由其负责机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报告工作。

    6.4.4.2 、受托机构的活动区、康复区、观察室、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6.4.4.3 、安全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JGJ 50的规定。

    6.4.4.4 、托养对象的生活区、活动区、康复区、观察室、走廊、楼道应设有人员紧急疏散通道,并在显要位置设置紧急疏散标志。

    6.4.4.5 受托机构应配备电话、紧急呼叫等通讯设施。

    6.4.4.6 、受托机构应配备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的规定。

    6.4.4.7 、 受托机构应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参照GB/T 29354第6章、第7章所列事项做好机构内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4.5 、制度建设

    6.4.5.1 、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6.4.5.2、 建立有关托养服务的投诉、受理、处理、反馈机制。

    6.4.5.3、 妥善保管托养对象基本档案材料,档案一人一档,并定期移交给救助管理机构保管。

    6.5 、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流程

    6.5.1 、发布托养信息

    救助管理机构发布托养需求信息,应包含对受托机构资质、人员、设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及申请起止日期。发布信息的途径应包括:

    a) 报纸、电视等媒体;

    b) 救助管理机构网站等民政部门官方网站;

    c) 救助管理机构公告栏;

    d) 其他。

    6.5.2、 受理托养申请

      救助管理机构自发布托养信息之日起受理相关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a) 托养申请书;

    b) 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c) 机构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简介;

    d) 对托养事项的陈述,如托养的目标群体、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e) 其他。

    6.5.3 、评估申请机构

    6.5.3.1 、评估时限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评估,并告知其评估结论。

    6.5.3.2 、评估方式

      救助管理机构一般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评估:

    f) 对托养申请书、机构情况介绍、托养事项陈述、相关资质证明等申请材料初步审核;

    g) 到申请机构现场评估;

    6.5.3.3 、评估内容

    依照本标准第4章所列条目逐项对照评估。

    6.5.4 、选定受托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托养对象的类别、数量,择优选定受托机构,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管理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机构托养协议书》(参见附录A)。

    6.5.5 、提供托养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和受托机构依照第6章受托机构服务流程所列事项,为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托养登记,开展托养服务。

    6.5.6 、解除托养协议

    6.5.6.1 当出现受托机构拒不履行托养协议约定义务、行为不规范、有违法行为以及受托机构不能履行托养协议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其解除托养协议。

    6.5.6.2  、受托机构如提出解除托养协议,应提前60天通知救助管理机构。

    6.5.6.3  、托养协议期满后,托养协议自行终止。受托机构有意继续参与托养服务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申请。救助管理机构可参考托养效果评价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续签托养协议。

    6.6、提供托养服务流程

      救助管理机构和受托机构按照以下流程为托养对象提供托养服务(见图1)。

    6.6.1 、准备托养

    救助管理机构对每个托养对象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等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受托机构的能力、条件,为每个托养对象选择合适的受托机构。

    6.6.2 、办理托养

    6.6.2.1 、救助管理机构与受托机构对托养对象情况确认无异议后,填写《托养登记表》(参见附录B),并将托养对象转至受托机构进行托养。

    6.6.2.2、 托养对象进入受托机构后,受托机构应按《机构托养协议书》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6.6.3、 终止托养

    6.6.3.1 、托养对象因查明身份信息而适宜返乡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与受托机构为其办理终止托养服务手续。

    6.6.3.2、 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托养对象返乡安置时,受托机构应予以配合。

    6.6.3.3 、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受托机构应根据《机构托养协议书》要求,采取立即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请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等处置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该托养对象在该机构的托养终止。

    6.6.3.4 、受托机构不适宜继续承担托养服务工作的,由救助管理机构依法解除托养协议,该机构内的所有托养对象终止在该机构的托养。

    6.6.3.5 、解除托养协议时,受托机构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转移安置好托养对象。

    救助管理机构评估托养对象,为其选定

    合适的受托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托养对象

    填写《托养登记表》。

    受托机构按照《机构托养协议书》

    约定事项为托养对象提供托养服务。

    托养对象返乡安置、托养对象死亡、救助管理机构与受托机构解除托养协议等情形出现时,救助管理机构终止托养。

    图1  托养对象接受托养服务流程图

    6.7 、托养服务基本要求

    6.7.1 、日常照料

      受托机构应参照GB/T 28223第4.2章节和第4.3章节所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6.7.2 、物品保管

      受托机构应对托养对象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6.7.3 、寻亲服务

      受托机构应与托养对象沟通、交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收集、查找托养对象的家庭信息。

    6.7.4 、档案保管

    受托机构应建立托养对象档案,定期向救助管理机构移交服务文档资料,包括:

    h) 日常护理、服务记录;

    i) 健康检查资料;

    j) 医疗救治、康复资料;

    k) 专业社工支持、心理辅导记录;

    l) 其他资料。

    6.7.5 、隐私保护

    受托机构应保护托养对象隐私,未经救助管理机构许可不应公开托养对象信息,包括:

    m) 托养对象身份信息;

    n) 托养对象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等信息;

    o) 与托养对象有关的视频、图片等影像资料。

    6.7.6 、其他

    6.7.6.1 、托养对象外出时,受托机构应登记其去向,并协助其携带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

    6.7.6.2 、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走失的,受托机构应立即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同时立即报警和寻找。

    6.8 、托养效果评价

    6.8.1 、评价形式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由救助管理机构、托养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依据本标准对受托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形式包括:

    p) 实地检查托养设施、档案管理及安全管理情况;

    q) 听取受托机构情况报告;

    r) 与托养对象直接交流;

    s) 听取受托机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评价。

    6.8.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应包括:

    t) 受托机构的资质和管理工作状况;

    u) 受托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效果;

    v) 托养对象在受托机构的生活状况;

    w) 托养对象对受托机构服务情况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

    x) 受托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y) 其他。

    6.8.3 、评价与改进

    6.8.3.1 、救助管理机构根据评价内容对受托机构作出综合评判,并将结果向受托机构通报。

    6.8.3.2 、救助管理机构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告知受托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改进。受托机构应及时将改进情况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

    6.8.3.3 、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作为是否续签托养协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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