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月10日、11日连续发生两次医疗事故,在律师的建议下9月14日进行病历封存。10月1日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多次申请复印病历,但院方拒不依法执行,只同意复印客观病历。 二、12月5日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在三方监督下我第一次看到了原始病历,但却发现有两份主观原始病历。 三、事故发生时间为9:30分,在10:59分的《术后病程记录》中只字未提,接着12:34分补记《抢救记录》,再接下来10:16、10:35、10:39、10:53书写《会诊记录》,时间上颠三倒四、明显插入内容。 四、《抢救记录》由朱海涛书写、鉴名。但事发时其脱岗,不在现场,并不能如实、客观的反应完整情况。另参与抢救的张严萍、邱畅及各科室主任并未记录在案。与事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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