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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致股东的信》——关于公司治理

《巴菲特致股东的信》——关于公司治理

作者: 黄小茶 | 来源:发表于2022-09-27 22:38 被阅读0次

    A.完整公平的信息披露
    巴菲特对公司“公平报告”是希望每一个股东能够在同一时间或尽可能同时得到信息。而对于公司在信息披露行为中的“选择性披露”,巴菲特认为是一种贪污腐败行为,然而这种选择性披露行为像癌症一样蔓延。
    因此,巴菲特在企业信息披露上给予投资者三条建议:
    第一,小心那些展示弱会计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费用选项或者养老金假设如天马行空,对于这样的公司要小心。鼓吹EBITDA是一种有害的做法。
    第二,不知所云的注脚往往意味着靠不住的管理层,如果看不懂财务报告重的某个注释或者其他管理解释,通常是因为CEO不想让你明白。
    第三,对于那些大肆鼓吹盈利成长预测的公司保持警惕,企业很少能在波澜不惊、毫无意外的环境中一帆风顺地发展,所有盈利也不是简单顺利的可以预知。
    B.董事会与公司高管
    一个能力不足的下属或许很容易丢掉饭碗,但是一个碌碌无为的CEO经常可以蒙混过关,因为衡量这个职位的标准几乎不存在。
    巴菲特认为经理人与所有人存在着根本性不同的三种情况(而研究公司治理的分析评论人士,却很少区分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最为常见,董事会里没有控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巴菲特认为懂事们的行为应该像缺席的股东一样,想方设法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利益。懂事会成员应该精通业务,乐于本职,具有股东利益导向的精神。定期召开没有CEO参与的会议,并制定CEO业绩衡量标准,这样才能以衡量标准评判他的业绩作为。
    第二种情形,控股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管。在这种情况下,懂事会无需扮演股东和管理层的中间人角色,并且董事们除了通过说服达成一致之外,别无他法实施影响或改变。因此,如果股东/公司高管是平庸或糟糕之辈,或越俎代庖,伸手过长,通常懂事除了反对之外,无能为力。
    第三种公司治理的情形发生在控股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将外部懂事推到了一个潜在有用的位置。如果他们对公司高管的工作能力或诚信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大股东通告他们的不满。
    从逻辑上来讲,第三种情形对保证一流的管理最为有效;第二种情形中,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高管,老板当然不会解雇自己;第一种情形中,董事们常常发现对付平庸之辈或过分治具,往往很棘手。
    C.企业变化的焦虑
    并非我们所有的公司都注定能提升利润。当一个行业的经济环境恶化时,具有才能的管理层固然可以减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程度,但最终影响还要靠时势,管理技能的杰出依然敌不过大环境基本面的恶化。
    尽管《伯克希尔-哈撒韦》的纺织业务在收购之时具有极强的行业竞争优势,再加上先后两位足智多谋、干劲十足、富于想象力的两位负责人,以及面对困难时工人们的精诚合作与通情达理。同时为了试图让纺织业务走向成功而更换了生产线,收购了沃姆贝克纺织厂等投入,但最终任然一无所获,只能关闭该项业务。
    面临同样的企业变化的还有因为光纤、卫星电视以及互联网的进入而无法存在的《水牛城新闻报》报纸业务。
    D.社会契约
    中美能源公司持续的保持着对社会提供低价电力服务,社会反过来投桃报李,监管者允许我们的每一笔新增投资资本均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当企业以用户所希望的方式去服务他们,企业会被允许得到应得的投资回报。
    我们明白在社会公众与我们的铁路业务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就像公用事业一样。如果任何乙方未能履行其职责,那么双方都会不可避免的遭受痛苦。因此,契约的双方应该愿意以能够鼓励对方良好行为的方式行动。
    巴菲特强调的是企业与社会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良好发展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社会的反馈,主要体现为投资收益。
    E.由股东决策的公司捐赠方法
    50%的美国大型公司进行的匹配慈善捐款是有懂事们做出。实际上,这些股东代表直接将善款捐给了他们喜欢的慈善机构,从不询问股东们的慈善偏好。我们(伯克希尔)坚持认为,除了哪些明显对公司有利的捐赠外,公司的慈善行为应该反映股东的偏好,而不是公司高管或者懂事的偏好。
    在巴菲特的理念里,股东才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高管和懂事都只是股东聘请的“管家”。而“管家”在慈善事业上,不应该替股东做决定(往往这个慈善更倾向于“管家”的慈善偏好)。
    F.公司高管的报酬原则
    对于股票期权的态度,公司管理层往往会采取双重标准。任何想要得到这种期权的外部人士,都应该为行期权间所增加的资本支付全额的补偿。但是,公司管理层在同样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换了一种想法。那些为自己及其同僚设计了为期10年,固定形使价格期权的管理层,第一他们完全漠视了留存利润可以自行增值的事实;第二他们漠视资本的成本。在公司的分红政策中也是这样,一项政策可能是期权持有人的最佳利益选择,但却可能伤害股东利益。
    虽然以股票期权存在缺点。但是巴菲特并不完全反对期权,知识批评了不加分辨地滥用期权行为。在一些情况下,它还是有其合理性。因此巴菲特要强调的是期权关系中的三个要点:
    第一,股票期权理所应当与公司的整体表现相关。从这个逻辑上将,期权应该授予那些负整体责任的公司管理层。
    第二,期权的结构应该精心设计。除特殊因素外,期权的设计应该考虑公司留存利润和资本附带成本两个因素。同样重要的还有,它们应该依据现实定价。
    第三,对于巴菲特非常敬佩的经理人。他们已经建立了公司文化,期权已经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通过他们的领导力和榜样力量,以期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这些经理人认为他们的同事也具备了股东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其中的低效率和不公平可能会侵蚀期权计划,但它存在的时候应该被保留。
    G.风险、声誉和失察
    CEO不能转移风险控制责任。如果董事会不能坚持其CEO对风险控制负有全责,那这样的董事会可以说是玩忽职守的。
    伯克希尔的最高优先原则,那就是所有人都应该积极热烈的捍卫伯克希尔的名声。巴菲特强调:“我们可以承受金钱的损失,甚至损失大笔金钱,但我们无法承受名誉的损失,甚至一丝一毫也不可以。”
    为了能让审计师能够明白,如果他们不如实披露所知道的或所质疑的情况,将被处以巨额罚金,审计委员会可以询问审计师四个问题以达到此目的:
    ①如果审计师是准备公司财务报表的唯一负责人,那么他们的做法会不会为目前管理层准备的报表有所不同?如果审计师有不同的处理方案,那么,管理层和审计师都必须做出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应该对事实进行评估。
    ②如果审计师是投资者,那么他是否收到过什么重要信息,帮助他了解在报告期内的公司财务表现?
    ③如果审计师本人是CEO,公司是否遵循了本应该遵循的内部审计流程?
    ④审计师有没有观察到任何行为,达到将营业收入或成本从一个报告期转移到另一个报告期的目的和影响。
    以上四个问题,主要目的是起到预防作用。只要审计师们知道,审计委员会要求他们为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背书,而不是默默姑息时,他们会在这个过程一开始就拒绝做坏事,反之假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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