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总是关乎权利的自由,自由指出来的是权利的存在。自由和权利的关系类似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的关系。或者类比作为先天范畴的逻辑和处于其下的具体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或者理念善指出来的自觉的要求认识自身的要求和实在的理念关于自身需要的认知之间的关系。
归于善的一方面是认识自身的需要,提出自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怎么认识在绝对原理的方法论而言的辩证法。辩证法是先天命题,它作为分析命题,而非实在的经验判断。
类的类可以跳出基于经验而生起的属种差的序列中的上升——它总是限于经验概念之内,而从类直接基于某种眼光分析地指出这种眼光或范畴地东西本身。经验概念可以作为二阶概念,但是先天概念或非实在的理念不是作为对象的经验,反而是处理材料构成多性或事实的主体的思维形式,它归于主体,或者说归于经验的先天形式。红可以基于对某个对象指出其颜色的观察而被唤起。这里的颜色本身又是一种经验的东西。但是指出判断的逻辑形式,则完全不蕴含任何经验的东西,它归于人的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形式或逻辑机能。
经验总是可以分析为归于主体的认识形式和材料多而言归于对象的东西。科学揭示出来的是后者的规律性。哲学揭示的却是归于实践,它包含认知和思维,之中归于主体的固有的形式。把之中形式称为哲学的逻辑。
1自由指示出来的是权利的存在。自由总是关乎何种权利而言,个体需要自己做决定。脱离权利的补充的自由是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如同苏格拉底的理念善作为非实在而先于实在的理念。
2指出作为范畴的逻辑,是整体而言的认知或有意识的自觉的知识的开端。
作为范畴的逻辑,认知和揭示其存在,是知识的发轫。它带来一种眼光,去审视处于范畴之下的东西。范畴作为逻辑的认知,是出于其下的概念的认知的前提条件。
哲学的逻辑的发见,造成的就是关于作为范畴的逻辑的发见,带来相应的眼光,使得处于范畴之下的东西的认知及其践行为可能。哲学的逻辑是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知识,它使得我在相应的逻辑空位上持有非实在的不满足的自觉。保有对于实在的判断的谦虚,逻辑作为分析命题,并非实在的或满足的知识。
哲学的逻辑是任何知识中发轫,其眼光的揭示和发见。它带来的是相应知识的开端,而非作为实在的理念作为具体的知识的给出。它恰恰作为后者的条件,普遍形式的必要条件,还有待经验条件的充实来产生出来最后实在的满足的知识。它作为为经验预置空位的逻辑,是经验知识的得以可能的形式条件或自觉的眼光的一步。它就是关于什么的自觉的揭示,带来有意识的问题意识,带来形式逻辑的自觉。
3用贝思的省力杠杆费力杠杆比喻。省力杠杆在功率不变下用运动的大幅度换取大力输出。费力杠杆反过来,用小距离的大力运动换取较小力量的大幅度运动。在思想认知上,求知通过大量步骤发见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上,通过确定的知识(理念)把相应的东西做出来。论文 学术就是省力杠杆,用大量繁琐而相对容易的步骤分解一个大或难的问题,解决它。日常的事情,理念的践行,则是费力杠杆,用习得的简单的方法处理相应大量的东西。或者说,向上的路是省力杠杆,向下践行是费力杠杆。
4 另一方面,哲学的逻辑作为眼光的揭示和唤起,它作为多和一的关系中统一的形式,总是衔接人的经验。它并不把人带往魔幻的存在。它始终是脚踏实地地揭示事实认知的新的可能,是回到世界本身的认知。科技曾经被没有科学传统的我们看作魔幻或神奇的东西,但是对于具有科学传统的文化,科技并不具有一丁点的魔幻,它恰恰是对于大自然的必然律的揭示,以及基于其认知的有意识运用的产物。把人对于世界的认知带回到世界本身。而人类的经验之中却作为任意的想象的产物,经常并非关于世界本身的认知。就此而言,科学作为一个求真的例子,在把观念带回到世界本身中去。而哲学的逻辑,瞄准的是我的认知活动本身,我的实践本身的逻辑的认知或揭示。其求真揭示出认知和实践本身的逻辑规则。逻辑的知识在此并不作为对于实在的关乎世界的判断,而是作为非实在的关乎任何东西的判断的形式或逻辑的判断。如同法律体系里,实在的关乎世界的判断联系于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的下位法,而非实在的逻辑联系于作为立法原则的指出的宪法,它是上位法。作为立法原则的宪法,其判断基于的是关乎人之为人的自我定义,是人对于自身的认识的产物的理念,是向上的路的所及。它不是后于经验而是作为先于经验的理念。虽然其认识的路径中总是需要落到实处落到人性的已经得到确定认知的经验的实然的那些中考验。但是它本身就是人性实然本身的构成,只是它作为人性实然的诸多中,新的一种,具有层次性的划分中较高层次的一个的发见。给予基础层次人性的基本满足,这较高层次的人性就会作为新的人的诉求或需要被唤起,提出来。从而,人为自身立法从来不是外在地被规定,而是反过来作为对于自身认知的结果。这里存在本体论。
哲学的逻辑,揭示和刻画人本身或本体的某种实然。对于偶然的经验而言,这本体论作为基于对其认知所指出来的思言和行的某种逻辑的自觉,这里又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应然。
应然作为知识对于认知的规范,是提出客观性对于主观思维的规范,是求真的实例。这不是伦理命题。伦理命题指的是没有任何客观规定的在先而言,仅仅基于逻辑作出的关乎实践中总体的目的的判断。类似苏格拉底关于灵魂的讨论,是一种基于逻辑而非经验的产物。但是它们作为先天判断,总是适用于任何经验。理念就此作为抽象类抽象概念作为逻辑,作为二阶概念或类的类,有别于经验的一阶类。后者比如感觉中唤起的红的概念,圆的概念,可以作为单纯经验的归纳的产物,作为经验概念。但是,数,真,善,它们是抽象对象,只能基于类的类被刻画,而不能基于一阶概念的方式被指出。一阶概念如红,圆,是某种基于感官诸多为实在所指出来的共相。它们把捉的是某种感官的经验,或者说经验的经验性特殊性。但是数 真 善,并不基于经验。反过来,对于它们的认知,恰恰是从经验的实例出发,抽调其中任何经验性的东西后,所留下来的只是属于逻辑和形式的成分或组成。把经验看作前往它们的梯子的话,恰恰要把梯子本身抽掉。得到的是逻辑的形式的产物。这逻辑和形式是一般的,理念的东西,它们并不局限于任何经验,而是普遍存在于如此这般的任何经验。而红,圆作为经验,作为经验的经验性特殊性所在,指出来的是感觉和经验本身,个别的东西本身,最后也是落在一般行之上。但是感觉经验和逻辑以及形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在的,后者非实在而作为实在的东西的容器。后者作为比前者经验更为复杂或某种总体性的存在的逻辑或形式的条件。前者嵌入后者构成新的富于逻辑或形式的经验。
苏格拉底的理念,作为类,包含三角形,红,也包括语言中的文化和遵从规则,也包含真和善,它是一切类的总和,包含一切类。但是作为这一切类所构成的新的类,究其共同的原因或本体,恰恰是一个类的类。它指出来的是作为本体论的善本身,或者进一步划分为向善和怎么做到它的方法论两步的一体两面。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为关于同一个概念的刻画或定义,是一体两面。但是内涵和外延并不能同时给出,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先后关系。类的类则是对于实例或个别东西和基于内涵定义的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刻画。它是基于一个大类下共性的揭示。就对于共性的突出而言,类的类总是作为基于内涵对于概念的刻画的要求,或者说基于概念对于类而非基于外延的实例对于类的刻画。就本体论而言,类的类总是指向概念的内涵的定义。这也就是某种苏格拉底的理念式的本体论的考虑。
5家族的沿递如流水,存在一个因果相继的关系。一个人,在他最初关乎世界的认知的塑造里,是父母作为模具对它的压印。就学就业后走进社会另有机缘,引入社会和新结识的人的影响。但是那最初的烙印是家人给出来的。意识到什么,以及进一步突出什么忽视什么的选择。流水在于代际传承时观念上的沿递。那些观念经得住检验而能跨越代际传承,那些归于随意的偶然的观念,则随着孩子在社会中经不住检验而被放弃。流水指出的不是随意偶然的观念在父子间的沿递,而是能够穿越检验而保留的,爷爷甚至祖上的观念的沿递。一些是付诸信念的,即使偶然,但是并非经验而不可经验验证的信仰,另一些是联系根据的真理。
放在一种文化下社会的视野,也存在这种传承。轮回而非求真的向善向上的路,是一种堕落的文化。求真带来文化的重塑,带来文化中逻辑和理性的基底,带来文化的富于逻辑和真理的蕴含。
6说真是二阶概念、类的类,不同于红可以作为一阶概念,一个作为经验的共相,直接相应于感觉红。真没法作为感觉的经验的相应,通过这种相应获得自身的定义。真总是相应于判断,而非相应于判断中单单抽出来的对象或概念。感觉红作为经验,它指称的是一种感觉而非具体的判断。类似的是概念词指谓概念,概念词和相应概念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固有语法的联系,基于文化的约定俗成。概念承载了命题的形式,但是在得到对象对其不满足性的补充之前,它还不是判断。
真作为类的类,联系于的是对于任何判断的意谓。而红作为类,联系于不同红的东西它们之间的共性,它根植于经验(红)。而真根植于任何判断其意谓而言的同一。而命题意谓真,或者说总是以意谓真为目的,更确切说命题总是或先天作为真值涵项,在此先天意义上真是逻辑。而不同的类,其共性作为红,或绿或大或小,这是经验的而非先天的。红不能作为逻辑。
类的类,通过内涵(概念)来定义这个类。通过外延定义真,数,是不可能的。无法穷举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东西,穷苦这个类的项。
那红呢?如何谈论红?是给出一个红的东西,然后指出其颜色的关注或眼光。或者给出种种红的东西,就其共性而言在类的类的意义上指出红。但是,这个穷举也是不可能的。
那,合法的就是这种方法:
给出一个红的东西,然后关注其颜色。这红的某物的颜色,它就是红。
那,这样的话,和真,和数作为二阶概念、类的类,没有区别。
参考弗雷格对于等数的定义,把一一相应的类之间看做在数上相等。然后籍此指出属于概念g的一个数:与概念g(的外延)在数上相等 这个概念g外延。与概念g(的外延)在数上相等,这个概念的外延要在类的意义上被看待,它指谓的是出处于这个概念(内涵)之下的对象的集合或所构成的类。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辨别这个类本质上是外延所定义的还是内涵所定义的。由于这个类的项不能穷举,所以外延的定义不可能。这里是基于内涵对于这个类的类的定义。由此,这个类的类指谓的是一个二阶概念,它就是属于概念g的那个数。
类的类,弗雷格的概念的外延,是一种基于内涵定义的类,但是其给出来的方式,是通过结果上一个不能穷举其项的类的给出。通过 与概念g等数的,这个可以基于一一相应而给出一个一个类,这些类构成一个类。构成的这个类的类,是一种基于它们之间的共性先于项的给出,或者说这个类的类的项是基于某种共性在先给出为条件而给出来的。因此,本体上,定义这个类的类的,不是外延上对项的穷举,而是内涵上对于这个类的性质的定义。因此,弗雷格说 与概念g等数的 这个概念或类 的外延,就是属于概念g的一个数。
数的问题是,数本身有待定义。通过一一相应定义等数的概念,然后基于属于某个概念的一个数来指出某个数。
那么红呢?红根本不是基于逻辑定义的。它是置于经验和某个感觉的相应。这里,定义红的是某种经验而非逻辑。逻辑不能定义红给出红。在概念红和感觉红之间,始终存在经验的规范而非逻辑的规范。比如,基于语言的传统,把某种波长的光的感觉称为红。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单纯的规定性,而非逻辑的先天性。比如,弗雷格定义0这个数,属于 与自身相反 这个概念的数。在这个定义中不存在任何经验的规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