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高危行业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成品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说白了“专项储备”就是一种类似存钱罐的东西,先把钱放里面,以后有需要再拿出来用。
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别的行业不用提取安全生产费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呢?主要是因为高危行业具有特殊性,需要有大笔资金保障其安全生产,例如煤矿就需要购买相关设备、开展人员救援、修复环境等支出,这些支出如果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那么就会造成会计利润的失真,所以这个时候就显示出“专项储备”的用处了,有点类似于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折旧是分期的且计入相关成本或者损益,而这里的折旧是一次性计提完毕,并且冲减的是专项储备的成本。换句话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构建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后续计量问题。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