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问题(18120901)
IMG_0035-EFFECTS.jpg误工损失是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对退休人员是否能够主张误工损失,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的裁判标准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对此种观点不支持误工费的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则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再支持误工费。
支持误工费的观点,认为不应以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标准,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支持务工损失。
另一种是退休待遇填补说,不支持误工费的观点,认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收入的减少,已达到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费用,受伤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不存在固定收入减少的情况,不存在务工损失的情形。
支持误工费的观点,认为误工费的有无与退休没有必然的联系,达到年龄退休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超过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法也不禁止单位对达到退休年两人进行聘用或返聘,当人身受到损害时,无法继续劳动,额外收入收到损失,因此应支持误工费。
第三种是举证责任加重说:
《人身损害解释》20-3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使无法证明有收入,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标准,酌情确定误工损失。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适用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证据,一般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关于误工损失的请求。
聪明人把他的生活变得单调,以便使最小的事都富有伟大的意义。(费尔南多 · 佩索阿《惶然录》)
「您觉得一个人怎样生活才更有意义?」
芒格:其实挺简单的,过好每一天就行了。如果要做个好人,就坚持每天都做个好人,一天只能过一次,坚持到足够的天数就变成好人了,也就会有好的生活。如果我想戒酒,就坚持每天不喝酒,坚持到足够多的天数就戒酒了。如果想要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就把每天过得有意义,坚持足够的天数,人生就变得有意义。
所谓的「坚持」最重要的其实是开始第一步。而且这第一步必须在今日踏出,而非明日或者「回头」,更不是「等条件成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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