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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拒赔闹剧落幕,这家保险公司犯啥事了?

又一起拒赔闹剧落幕,这家保险公司犯啥事了?

作者: 醉梦浮生君 | 来源:发表于2019-03-25 21:35 被阅读3次

    昨天看到一个新闻,情节有些狗血,不吐不快。

    如果不仔细看整个过程,这个故事的梗概似曾相识,只不过换了主人公而已。

    武汉一位50多岁的刘女士买了20万保额的防癌险,两年后罹患了肺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你看,这又是一个标准的开骂贴呀!还等啥,开骂呀!

    如果对保险完全不懂的人,看到这种新闻一定会认为是保险公司偷奸耍滑,包括浮生君自己在内,十年前的我也会这样认为。

    法院都判了保险公司赔付,说明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呀!

    但如果我们仔细看事情的经过,就会发现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一、事情的详细经过

    说起刘女士购买保险的契机,来源于2015年1月的一次住院治疗,当时刘女士出院时被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

    刘女士十分担心,又前往武汉多家医院进一步诊断,临床检查排除了肺癌。

    但经过这一次疾病经历之后,刘女士萌发了买保险的念头,所以在2015年7月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份老年防癌险,等待期180天。

    但在这之后,刘女士病情日渐加重,并在2017年2月确诊患上了肺癌。

    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刘女士2015年1月的治疗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尤其是"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会严重影响到承保结果,因此拒绝赔偿。

    刘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2018年2月,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历时一年,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刘女士称投保时虽然有健康问题询问,但是没有业务员向自己细致询问,自己并不知情。

    法院则以电子保单上刘女士并未在被保人栏目签名为由,称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的病情进行了主动询问,未尽到询问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二、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实话说,这个理由让浮生君有些哭笑不得。

    要知道,刘女士购买的是互联网保险,并没有和业务员的直接接触,根据健康询问来如实回答是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6条相关规定

    那刘女士2015年1月的那次住院,是否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做出的承保决定呢?

    浮生君之前说过,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是两个分支,看待疾病的角度是不同的。

    临床医学看的是当前的状态以及如何控制。刘女士在出院后进一步诊断排除了肺癌的可能,这个诊断代表的只是当时的状态。

    保险医学看的是这个疾病未来发展的最终可能。如果疾病会增加被保人未来罹患重疾的概率,但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下来,那么可能会加费;如果该疾病的风险保险公司认为无法承担,那么就会除外责任;如果疾病的发展状态还不太明确,需要进一步观察再决定,那么就会被延期;如果该疾病在未来引发系统性重疾的可能性很高,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保。

    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关注重心不同  

    我们先看刘女士诊断出的左肺继发性肺结核,一般而言,如果服用抗结核药物超过半年,停用抗痨药物超过一年,并且已经痊愈无复发,且未引起其他并发症,那么还是可以标体承保的。刘女士的情况并不符合,如实告知的话,延期或拒保的可能性大。

    更为严重的是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我们可以随意找一个互联网重疾险的智能核保试一下,都是拒保的结论。

    所以,刘女士未告知的病情的确达到了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程度。而且在2017年2月确诊肺癌之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两年不可抗辩并未生效

    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是合理的。

    至于法院提出刘女士并未在电子保单被保人栏目签名的理由就更为牵强了。要知道这是一份互联网保险,非线下纸质投保单投保,电子保单上本来就没有被保人签名的

    如果这个理由成立的话,所有的互联网保单都没法活了,因为都没有被保人签名。

    而有心之人利用这点的话,反倒会让互联网保险变成不诚信的温床,变相鼓励投保人通过互联网来规避健康告知,这一定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

    三、为什么隐瞒了病情仍然能得到赔付?

    看到这里,明眼人都能发现,在这起案例中,刘女士存在重大不如实告知的情形,可是为什么最后却判保险公司赔付了呢?

    在《保险法》第30条中有这样一句话,"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个叫做"不利解释原则",是国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持有者的法律保护。

    这条解释原则源自于《罗马法》的"疑义利益解释" 原则,最早在1536年英国的一起保险纠纷中就得到了应用。

    不利解释原则源自于《罗马法》

    从整个过程来看,刘女士虽然存在重大不如实告知情形,但并非存心骗保,否则不至于只买20万保额,她是真的不懂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自行投保时也没有仔细阅读健康告知。

    出于对被保人的保护,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被保人的解释,虽然最终的理由有些牵强……

    这样的判例并非首次,去翻看保险判例,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后却判保险公司赔付,尤其是承保超过两年,进入两年不可抗辩的案件,更是有着惊人的判赔率。

    国内保险起步较晚,国民对于如实告知这回事情的认知还远远不够,因此现有的法律体系会极大程度上向投保人倾斜。

    综合国内保险纠纷判例来看,一旦上了法院,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在投保时可以抱着侥幸的心态,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呢?

    从目前现状和法院判例来看,这种做法最后获得赔付的可能性的确很大,但浮生君并不建议这样做。

    第一,严重的不如实告知必然引发保险纠纷,诉讼将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罹患重疾需要的是及时的治疗和精心修养,陷入无止境的诉讼之中将得不偿失。

    第二,国民健康告知的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法治的完善,几十年后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向被保人倾斜,我们不应去赌未来的法律

    第三,抱着这种心态购买境外保险,包括国人比较热衷的香港保险,都容易吃大亏。香港保险业较为成熟,居民的保险知识和意识普遍高于内地几个档次,清楚知道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有既往病史,却抱着侥幸心理投保港险的话,一旦被拒赔,香港的法律体系并不会向我们倾斜。

    内地监管正是知道这一点,所以才会在16年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特意强调了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这一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我们不能因为国内《保险法》倾向于被保人就忽略了保险合同的"诚信"特质。只有做到了如实告知,才能在买好保险后不用提心吊胆,真正将自己的风险转移。

    我是浮生君,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人。请关注我的公众号今日说保(id:todaybao),让我把专业带给你!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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