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蒋 进、杨楚敏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现实劳动纠纷中,总会出现一些工人的“罢工”事件。
但在中国,工人究竟能否“罢工”?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有疑问。
那么,先弄清楚,什么是罢工。
罢工(Strikes),是工人为了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
其次,工人可以自由罢工吗?
对于这种罢工行为,大部分国家已将“罢工自由”直接写进法律,包括一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例如越南。
2009年,我曾去越南协助解决五百名中国籍主管因要求涨工资而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
这家跨国公司在当地工厂有两万人,而中层管理人员大部分是中国籍主管,这主管们一罢工,这些工人自然就不干活了。
越南的劳动法规定,工人可以罢工,但每个月不能超过三天。这些主管们选择罢工的时间很巧妙,就选择上个月最后的三个日历天及当月最初的三个日历,这样连续达六天之久,也没有违反当地劳动法规定。
是不是在这些国家,工人有绝对的罢工自由权呢?
也不是。
部分国家明确禁止所有公共事业的员工参与罢工,例如美国的《铁路劳工法案》明确限制了航空和铁路业员工可以合法进行罢工的场合;
再例如,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案》允许罢工,但也禁止了某些罢工可导致国家危机的行业,如公共运输工人及公务员。
在中国,可以“罢工”吗?
在以前的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是包括罢工自由的;而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个规定;虽然如此,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工人罢工。
为何工人会用“罢工”方式主张利益,尤其要求涨工资?
这是因为,罢工往往能够迅速得到用人单位、政府和公众的注意,从而使工人所提出的要求更可能获得保证。
同时也折射出,这些用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长期存在不规范现象,而工人诉求又长期得不到回应和保障,最终导致矛盾爆发。
那么在实践中,“罢工”后的工人会被如何处理,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后续故事?
当然,工人集体“罢工”后有些会获得一定的利益主张回应,也有些工人还是会恢复工作。
然而,“罢工”后往往会出现一些组织者或煽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继发性争议。
据中国裁判文书信息显示,截止目前,这类因罢工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将近7000件。
其中大部分都是罢工后引发解雇工人的争议案件。
那么,这类案件,法院如何裁判呢?
一般实务裁判有以下三个要点,值得我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和注意:
一、正当沟通渠道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管理、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等方面如果有意见,应在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通过沟通解决,并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相应诉求。
二、正当积极处理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应积极处理并通知动员工人恢复生产,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一方理应恢复生产,履行劳动义务。
三、严重违规的认定
工人仍未能到岗工作,用人单位认定工人的行为构成旷工,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构成严重违规,有权单方解除。
那么,就有一个疑问了,为何有些公司不直接用“组织或参加罢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为由予以解雇呢?
若采取这种事由,会如何呢?
我们下次再予以探讨与分享,也欢迎大家予以“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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