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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IP经济火爆 吸睛名称何去何从

盗墓IP经济火爆 吸睛名称何去何从

作者: 众乐乐娱乐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1-21 14:20 被阅读0次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创始人张明君律师原创。

    《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热映,观众大呼国产剧良心之作,然而围绕“鬼吹灯IP”的恩怨纠缠丝毫不亚于电视剧中的情节。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的案件。

    接下来,跟随笔者一同探究“鬼吹灯”吸睛特有名称的认定与保护。

    案件简介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权财产权人,《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在未经玄霆科技公司的允许下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并且在宣传期间使用了“鬼吹灯”进行宣传、小说主角还是鬼吹灯系列中的三个主人公。

    玄霆科技公司认为天下霸唱擅自使用“鬼吹灯”进行创作和宣传侵犯了自己对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权利。

    早在2006年,玄霆科技公司就与天下霸唱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合同中约定该公司获得了《鬼吹灯》系列作品除法律规定专属于作者权利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

    同时明确约定在协议签署完毕后,天下霸唱不得擅自使用“鬼吹灯”作为新创作作品的名称或者主要章节的标题。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玄霆科技公司所说的“鬼吹灯”是否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知名商品顾名思义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品,关于知名商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综合判断并认定知名商品的因素包括:1.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对象以及销售额等销售情况;2.对商品进行市场宣传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宣传程度;3.商品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实际情况等。

    鬼吹灯系列小说在网络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拥有数量可观的“灯迷”,无论是最近好评如潮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还是前段时间的《寻龙诀》都是叫好又叫座的影视剧,鬼吹灯IP的号召力绝对不容忽视。

    玄霆科技公司买断著作权财产权,对其衍生的相关影视剧进行大量宣传,扩展了除“灯迷”之外的受众,并且对相关著作权进行了积极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鬼吹灯无疑是知名商品。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专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使用,一般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具有显著区别性的不为公众共通使用的名称。“人点烛,鬼吹灯”,鬼吹灯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作品名称,更是天下霸唱独创的具有高度浓缩性的特有名称。

    相较于一般约定俗成的俚语和通用名称,“鬼吹灯”具有很高的创造性。

    而关于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等是作品里部分角色人物的名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单纯的姓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不可以被看做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但是我国部分法院认为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如果通过商业化运用使得拥有者可以获得商业利益,则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此外,若文学作品情节、人物角色性格等过于相似,也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商标标示的功能,诸如“小肥羊”、“泥人张”案件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于其他商家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完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及保护措施。

    目前知名商品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没有明确的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这远不能解决现实中纷繁复杂的案件纠纷。

    目前还需要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完善,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加入商标法中进行保护规定。

    第二,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名称淡化。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企业的一块金子招牌和信誉质量的保障。就像观众会认准《鬼吹灯》系列的影视剧和小说以及天下霸唱的作品一样,对于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名称也要积极保护。

    对于能够注册为商标的知名名称要注册成为商标来保护专有权,同时要加大宣传扩大知名度。对于侵权事件要积极考察,收集有价值的证据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最后,企业对于名称要加强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于“84消毒液”的淡化悲剧重现。

    第三,交易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各自遵守商业约定。

    在本案中出现了转让著作权财产权从而导致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的现象,关于后续的权利双方约定不清而出现一系列纠纷。

    在实际的合同中,双方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做出明确的划分,并且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规定相应程度的违约金是可行之策。

    《盗墓笔记》、《鬼吹灯》作为知名的IP具有巨大的票房号召力,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经济价值不可小觑。

    不管是在转让开发过程中还是在宣传推广时期的恶意侵权都是对原作者和开发者的精神和经济损害。

    无论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何方胜诉,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都将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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