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DAO是一个免信任的网络。要免信任,就必然基于区块链、基于智能合约和基于数字钱包。
第二,DAO 是一个透明的网络,全过程在区块链上。因此,DAO的运行数据是全网完全公开透明的。从信息披露的角度,DAO在透明度、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较传统商业有一个数量级的提升。
第三,DAO是一个使用权的网络,在这个使用权网络中没有创始人,也就是说DAO没有所有者。DAO有发起人,发起人可能对网络拥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社区的号召力,但是他们并不拥有这个网络。
第四,DAO是一个无需许可的网络,加入DAO或者退出DAO由个人决定,不需要申请,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决定谁可以加入DAO,谁不可以加入DAO。
第五,DAO的商业模型里面有两个价值标志物,我认为是缺一不可、同等重要的。一个就是NFT,前面我讲过NFT其实是一个证明工具,用NFT来记录你的行为、贡献、能力、产权。这些信息记录下来之后,DAO可以基于一套模型发行Token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经济激励,所以Token是经济模型、激励模型。同时,因为Token的份额化和标准化,它也是所有DAO的价值交换物,所以整个DAO的商业模型应该说是“Play NFT to Earn Token”,这是我个人认为的DAO的商业模型。
这是肖风关于DAO的一段论述。
要真的,能把这段关于DAO的论述学习理解,和法律的知识联合结合起来,而说出自己的微小见解来,目前不是那么容易的。但是要有意识的把这方面的内容要与法律的学习不断进行结合起来,并说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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