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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强征强拆报警不顶用,那你为什么还让我们报警?!

凯诺拆迁律师:强征强拆报警不顶用,那你为什么还让我们报警?!

作者: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5-16 14:36 被阅读0次

    前言

      征收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奈何现如今已成为全国各地相关部门侵犯百姓权益的帮凶。更甚之在被征收人面对极低的补偿标准时,只要明确的表明补偿未达到满意补偿便不搬迁的决心,就可能要面对让被征收人最为恐惧的强征强拆这一局面。

    凯诺拆迁律师:强征强拆报警不顶用,那你为什么还让我们报警?!

      不甘心,这是肯定的。然而想要维权,却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做。就算是知道该如何维权也还怕将来会被打击报复,心经胆颤的被征收人们正好处于了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举步维艰!

      现实中,拆迁方则是最喜欢这类被征收人,他们在抓住被征收人的这种心理后,才敢肆无忌惮的采取各种威胁恐吓的逼迁手段,更甚之目无王法的实施强征强拆。对于这类被征收人,北京凯诺拆迁律师贾启华律师告诉您,一定要这样做!

      在第一时间得知自己的合法房屋、厂房、企业或者养殖场等被实施强拆时,一定要报警处理,虽说在实际强拆过程中,可能大部分的派出所不会出警解决此问题,那就会被征收人说了,报警没用那你还让我报警干嘛?!凯诺拆迁律师在此想表达的是:想要有效维权就一定要记得在报警时录音,并清晰简洁的表述清楚报警原因、地点、时间、实施强拆人员(有工作制服的就一定要录像并表述清楚)。且还需要你将强拆的过程尽可能得到录像、拍照,虽说这些报警以及录像录音并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您完全可以复议他们或起诉他们的行政不作为。而这在以后拆迁维权过程可是铁证,是不容反驳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凯诺经典维权案例

      在凯诺办理的众多征地拆迁案件中就曾以“公安机关不出警的行为”来作为突破口,最终赢得了维权的胜利!例如凯诺律师曾代理的这样一则胜诉案例:

      石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但村委会因补偿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便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且石先生不知情的状况下擅自将其地上农作物挖掉。在此之前,石先生便就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即,在得知自家土地被强推时便第一时间寻求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石先生便赶紧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向其说明详细的案发地址,请求当地公安局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还一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该派出所却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只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且并未盖章。后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建议下,石先生要求其就本次报警给予何先生一个书面结论,故其才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和《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回复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面对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不作为,凯诺律师向上级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理由为石先生的合法土地及地上物被毁坏,属于公民财产受到侵犯,该不法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故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复议期间,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认为石先生被毁损财物的土地属于镇政府征用的地块,不属于报警人。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石先生的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故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同时,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当加盖派出所的公章,而其加盖的是当地公安局的公章,故其程序错误。最终,复议机关上级公安局作出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由此可见,此突破口无疑是成功的,有些当地征收方见其不秒可能会主动与被征收人协商,所以,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维权成功的途径。

      因此,遇见强征强拆不要怕,及时收集有利证据,您就有可以在最后的维权过程中理直气壮的对强拆强征部门说,“我有证据,休想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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