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深受广大群众喜欢的社交软件,微信的朋友圈也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宣传平台、渠道,甚至借助其“熟人社交”的模式产生了“微商”所谓新的商业模式,以前打开朋友圈都是晒吃、风景的,现在打开朋友圈都是卖东西的,卖的产品五花八门,如保险、药、包包、奶粉、面膜、衣服等等。朋友圈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阴暗面,比如有人借助朋友圈传销、销售伪劣产品,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久之前就有朋友的同事因在朋友圈卖东西差点进了监狱,今天我们来谈谈朋友圈的法律风险。
一、朋友圈卖东西的法律风险
面膜、奶粉、所谓代购的国外神药、手表,朋友圈里吆喝叫卖东西,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朋友的反感,当然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买的商品如衣服、手表、手机等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那么就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然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数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如果销售的是走私进来的商品,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当然也要求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当销售的是特殊的假冒商品如假药,即便药是真的,但是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仍按假药处理,则可能涉嫌《刑法》一百四十一条的销售假药罪。
如果销售的是需要特许经营的产品比如香烟,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就涉嫌《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
当然,在朋友圈见得更多的是借着卖商品的幌子,以购买多少商品就能获得代理资格,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致使以女性为主的大量微商陷入了骗局,在我们的朋友圈总有那么一群人在每天坚持“上货”、晒单、晒收入,晒某某屌丝、单身妈妈的逆袭,不得不说这种借助网络的传销更容隐秘,更难取证,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哪怕借助网络的“微传销”,只要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朋友圈吐槽
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有些小伙伴心情郁闷了可能就喜欢在朋友圈吐槽,殊不知吐槽也可能触犯法律,如媒体报道的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贬损他人人格而被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的案例。吐槽他人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的,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侮辱和诽谤罪。除了不能侮辱、贬损他人,吐槽执法机构正常执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可能侵犯《刑法》中的妨碍公务罪。
三、发布虚假信息、链接
去年的“假大米”“假紫菜”“假肉松”谣言传遍了网络,给相关的商家、产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俗话说的好“谣言两张嘴,辟谣跑断腿”。一些人为了骗取点击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编造了虚假的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不要以为散布谣言,发表、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是小事,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法》二百九十一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当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公众号免费帮助个人、商家发布信息,却对信息不进行审核,甚至转发了一些网络赌博的信息,对这种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帮助发布信息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三百零三天赌博罪的共犯。
四、虚构虚假身份行骗
最常见的就是酒托妹子啦,利用人的猎艳心理,虚构一个单身、刚失恋的人见犹怜形象,通过聊天、翻看朋友圈,迅速锁定目标,借着网友见面的幌子然后把受害者带到固定场所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当然虚构高富帅身份,在取得女性、尤其是大龄单身女性信任够,虚构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需要钱治病等理由对女性进行骗财骗色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诈骗他人金钱2千元以上即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互联网、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也是一把双刃剑,将朋友圈用于正途,用好了朋友圈能事半功倍,如果把朋友圈用于不法谋利,那么等待的可能就是铁窗泪,互联网时代,既充满机遇,又坑洼密布,多学法、懂法、用法,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在犯法时才惊觉,依法行事,时刻敬畏法律,让互联网、朋友圈健康有序,让每个人都收益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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